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无心之失还是蓄意为之?
记得五年前,我办理过一个互联网公司高管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当事人起初对我说:”我只是转发了一些视频链接,怎么就成了犯罪?”这句话让我想起很多人对这个罪名的认知还很模糊。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这到底是条什么样的红线?一不小心就会跨过去吗?
坦白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非小事一桩。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却常常让人捉摸不透。
什么是”淫秽物品”?边界在哪里?
说起淫秽物品,很多人第一反应可能是”黄色视频”或”色情小说”。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界定可没这么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淫秽物品主要包括:
具体表现性行为的;露骨描写性行为的;宣扬色情、淫荡的;有关性的描写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危害的;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下的内容。
但问题来了,什么算”露骨”?什么算”格调低下”?这些模糊地带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我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辩称其传播的只是”艺术作品”,而检方则认为已经超出了艺术表现的必要限度。
忽然想到,有时我们需要区分”淫秽物品”和”色情物品”。前者被明确禁止,而后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被行政处罚。这个区别很重要!
关键要素:牟利性与主观故意
“牟利”是这个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那么,牟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从司法实践看,只要行为人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获取经济利益,不管金额多少,原则上都可能被认定为”牟利”。这包括直接收费、会员费、点击量变现、广告收益等多种形式。
老实说,我见过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辩称”收入很少,不构成牟利”,但法院通常不认可这种辩解。实际上,只要存在获利行为,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被认定为牟利。
当然,主观上必须有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的故意。如果确实不知情,或者被他人利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这种”不知情”的辩解往往难以被法院采信,毕竟淫秽内容通常比较明显。
量刑标准:数量决定命运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播的数量。根据刑法规定:
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什么算”情节严重”?在我经手的案件中,通常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传播淫秽电影、录像、录音、图片等五百张(部)以上;传播淫秽的书刊、报纸等五十种以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五百条以上;牟利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互联网传播速度极快,内容很容易在短时间内达到大量传播的效果,因此风险也相应提高。
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个辩护案例。一位年轻人在某社交平台建群收费分享所谓的”福利视频”,短短两个月就积累了两千多条内容,最终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事后他非常后悔,称只是”想赚点小钱”,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
特殊情形:向未成年人传播
如果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无论是否牟利,处罚都会更加严厉。我印象特别深刻的一个案例是,一位网站运营者明知访问者中有未成年人,仍然不设置任何访问限制,最终被从重处罚。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传播行为,即使数量不大,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点,作为律师,我经常特别提醒当事人。
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平台成为淫秽物品传播的主要渠道。那么,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犯罪活动,或者经有关机关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可能构成共犯。但如果平台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及时删除问题内容,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我接触过的几家大型平台,通常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包括技术筛查和人工复核。但一些小平台为了吸引流量,有时会放松管理,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
防范与应对:一不小心就越界?
从业务实践来看,我给普通人和企业几点建议:
首先,不传播明显带有色情、淫秽性质的内容,即使只是转发也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小范围传播不会被发现”或”国外服务器就没事”。事实上,只要在中国境内可以访问,就可能被追究责任。
第三,对于网站、APP等平台运营者,必须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发现问题内容及时处理。
第四,如果不慎卷入相关案件,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不要自行处理或销毁证据,这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说实话,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内容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法律的界限并没有因此而模糊。恰恰相反,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公共道德维护的重视,执法力度正在加大。
结语:法律的温度与尺度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设立,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尚,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这个角度看,严格执法有其必要性。
但另一方面,在认定和处罚上也要把握好尺度,区分情节轻重,避免”一刀切”。毕竟,互联网时代的内容传播有其特殊性,有时当事人可能并非主观恶性很强。
法律既要有威慑力,也要有温度。这可能是我作为律师这些年最深的体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看到每个案件背后的具体情况和人性因素。
总之,面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好的应对不是事后辩解,而是事前防范。对平台运营者和个人而言,守住法律底线,远比触碰后再求全身而退要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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