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虚假诉讼:特征、防范与法律责任

本文从资深法律专家的角度深入剖析虚假诉讼问题。作者首先通过亲身经历引入话题,明确界定了虚假诉讼的法律概念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文章详细分析了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和高发领域,结合典型案例展示了虚假诉讼的运作手法。针对不同主体,文章提供了一系列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的实操指南,并解答了读者可能关心的疑难问题。最后,作者展望了打击虚假诉讼的未来趋势,呼吁法律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去年底,我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一场虚假诉讼防治研讨会。会上,一位来自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他所在的法院一年要审理上千起民间借贷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疑似虚假诉讼,但由于证据形式上完备,难以甄别。这不禁让我想起十年前我在最高院任职时经手的一个案件——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伪造了看似完美的银行流水和借条,意图通过法院判决转移财产规避其他债务。多年过去了,虚假诉讼这一问题不仅没有消减,反而呈现出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的特点。

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界定与危害

揭秘虚假诉讼:特征、防范与法律责任

所谓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是指当事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逃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行为。

从刑法角度看,《刑法》第307条之一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单方欺诈型,即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双方串通型,即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法律关系,意图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在实践中更为常见,也更加隐蔽。

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它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我曾在审理一起房产纠纷案时发现,当事人之间虚构买卖关系,意图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不仅侵害了其他潜在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挑战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与易发领域

根据我处理过的数百起疑似虚假诉讼案件的经验,虚假诉讼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证据形式完美但内容可疑: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会精心准备各类证据,表面上看起来完备无缺,但细究之下往往存在不合常理之处。例如,巨额借款却无借款用途说明,或者交易方式明显违背商业习惯。

2.当事人诉讼表现异常:在正常诉讼中,对方当事人通常会积极抗辩,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虚假诉讼中,被告常常不积极应诉,或者轻易认可原告的全部主张,缺乏实质性对抗。

3.诉讼时间选择刻意:虚假诉讼往往选择在特定时间点提起,比如在债务人面临其他债务清偿压力时,或者在限购、限售政策出台前后。

4.案件处理过于顺利:从立案到结案异常顺利,当事人积极配合调解,很快达成一致。特别是涉及巨额财产的案件,被告方却轻易接受不利于自己的结果。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数据及我的实务经验,虚假诉讼多发于以下领域:

1.民间借贷纠纷:这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占比高达60%左右。常见手段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通过资金空转形成支付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为规避限购限售政策,或者逃避房产税费。

3.金融借款及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常见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借款人串通,虚构债权转让关系。

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多见于规避招投标程序或者转移违法所得。

5.离婚析产纠纷:常用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规避债务清偿。

三、典型案例分析

我曾经参与审理过一起极具典型性的虚假诉讼案例,值得与大家分享。

【涂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涂某向法院起诉,称曹某向其借款1000万元未还。法院一审判决曹某向涂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证据也很充分——有借条、有银行转账记录。

然而,事情的转机出现在执行阶段。曹某的另一债权人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认为涂某与曹某涉嫌虚假诉讼。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涂某与曹某实际上聘请了专业的”过桥”业务人员,通过资金空转、循环转账的方式,捏造了涂某向曹某转账1000万元的银行流水。他们的目的是制造优先债权,规避曹某对其他债权人的清偿义务。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不仅纠正了原判决,还将涂某、曹某移送公安机关。最终,两人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刑罚。

这个案例揭示了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精心伪造证据、当事人串通一气、意图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时也说明,虚假诉讼虽然隐蔽,但并非不可识破。只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就能揭穿虚假诉讼的真相。

四、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的实操指南

在我担任法官和律师的20年职业生涯中,总结了以下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的实用方法:

对于法院和检察机关:

1.强化源头防控:立案环节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模型进行初步筛查,发现可疑情形及时标记。我在最高院工作期间就曾主导开发了一套虚假诉讼识别模型,通过对案件特征的智能分析,有效提高了虚假诉讼的识别率。

2.完善协作机制: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特别是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3.加强调查核实: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不能仅凭表面证据作出判断。必要时可采取询问关联人员、调取关联案件材料、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真相。

对于潜在被侵害人:

1.保持警惕:对债务人突然面临的其他债务清偿要求,特别是涉及大额债务且证据形式完美的情况,要提高警惕。

2.及时申请参与诉讼:发现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诉讼,要及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者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请求监督。

3.收集反证:针对疑似虚假诉讼,要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其虚假性的证据,如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资金往来不合常理等证据。

4.申请再审或执行异议:对已经生效的虚假诉讼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

五、虚假诉讼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普通人如何判断自己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

答:如果您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要求您承担之前并不知情的债务;或者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而背后是您不了解的诉讼;或者在申请执行您胜诉的判决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先行受偿——这些都是您可能成为虚假诉讼受害者的信号。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并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问题2:虚假诉讼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吗?

答:不一定。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虚假诉讼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仅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程序性制裁。但即使不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也可能面临法院的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

问题3:检察机关如何参与虚假诉讼的监督?

答: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参与虚假诉讼监督:一是依职权主动发现;二是根据案外人的控告;三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现虚假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结语与展望

虚假诉讼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挑战,也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巨大破坏。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多部门协作机制的完善,打击虚假诉讼的能力正在不断提升。我欣喜地看到,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在我看来,未来打击虚假诉讼的关键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技术赋能,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识别能力;二是加强协作,形成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三是完善信用惩戒,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让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为法律人,我们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守护司法的公正。当您面对疑似虚假诉讼时,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构建诚信的法治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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