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背景及重要意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生效实施。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司法解释,该解释共23条,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结合我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可以看出,《解释(二)》立足于维护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打击婚姻不忠行为、规范财产分配方面都有重大突破。作为从业者,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指引。
二、房产归属:明晰规则,定分止争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问题始终是引发纠纷的核心。《解释(二)》对以下两类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1.婚内房产过户的处理
对于婚前或婚内一方将房产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补偿事宜。
实务中我们发现,这一规定有效防范了”骗婚”行为,同时也保障了婚姻中财产付出方的合法权益。例如,我曾代理过一起案件,男方婚后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价值600万元的房屋加上女方名字,婚后不久女方即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归男方所有,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及其他因素,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120万元的补偿款。
2.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的,若有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房屋原则上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可能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一规定对”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谁的父母出资”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在实践中,我强烈建议:
-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前,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
- 赠与协议中应明确载明”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不包括其配偶”
- 必要时可考虑办理公证,增强证明效力
三、婚姻忠诚:零容忍,违背必付代价
《解释(二)》对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的高度重视。
1.不当财产处分无效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或低价转让给对方,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追回财产。
2.网络打赏视为挥霍
实务中,网络平台过度打赏引发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解释(二)》第七条首次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离婚时,过度打赏一方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后果。
我曾处理过多起因网络打赏引发的婚姻纠纷,《解释(二)》的出台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对维护家庭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影响子女抚养权判决
《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如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这意味着,违反婚姻忠实义务不仅会影响财产分割,还可能直接导致失去子女抚养权。
四、子女保护:完善机制,呵护成长
《解释(二)》着力解决实践中常见的子女抚养纠纷问题,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1.严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抢夺、藏匿子女一方即使以对方存在不良行为为由,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而非擅自行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发现很多父母误以为”孩子跟着我更好”就可以擅自带走子女。新规明确了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争议解决方式。
2.抚养费约定的变更
《解释(二)》规定,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如果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恶化或子女费用增加,未成年子女仍可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得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未成年子女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付抚养费的父母;子女成年后,则由独自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作为原告。这为抚养费追索提供了更明确的诉讼主体规定。
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对”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主要考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往往处理困难。新规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准,对维护重组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财产分割:公平原则,防范风险
1.打击”假离婚”逃避债务
《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
这意味着,夫妻通过无偿赠与、”净身出户”或低价转让财产给配偶并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并追回应当用于还债的财产。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将受到有效遏制。
2.股权处分与分割
《解释(二)》对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的股权处分和分割问题作出规定: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原则上有效,另一方无权阻拦,除非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在离婚分割公司股权时,不以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为依据,而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3.离婚经济补偿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离婚诉讼中,一方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为家庭中付出较多但经济收入较少的一方(通常是女性)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在实践中,补偿数额将综合考虑负担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六、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基于《解释(二)》的规定和我多年的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1.婚前财产保护:婚前个人财产最好保持清晰的权属状态,避免随意加名或过户;如确需变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权属和赠与意图。
2.父母出资购房: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以及赠与对象(是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共同)。
3.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对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处分,双方应当共同决策并留存书面证据;涉及投资、股权处分等重大财产行为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
4.子女抚养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应当详细、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笼统约定;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最佳利益。
5.防范婚姻诈骗:婚前或婚后不久即被要求过户房产或大额财产的,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落入骗婚陷阱。
七、结语
《解释(二)》的出台,对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也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空白。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抉择,也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并掌握最新的婚姻法律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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