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员工遭遇意外伤害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系到后续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多项权益。然而,并非所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八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至关重要。
一、故意犯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行为而导致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这里的”故意犯罪”是指职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进而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认定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必须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职工的行为尚未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故意犯罪,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应仅凭主观判断就拒绝认定工伤。
案例分析:某工厂员工张某在工作期间因与同事发生争执,持刀将同事刺伤,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在此过程中,张某也受了轻伤。由于张某的伤害是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根据规定,其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导致的伤害
职工醉酒或者吸毒导致的伤害,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职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醉酒”状态,通常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据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只是饮酒但未达到醉酒标准,或者醉酒与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应适用此条款排除工伤认定。
例如,某建筑工人李某在午休时饮酒,下午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根据规定,李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的基本考量是,自残或自杀行为是职工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然而,这一条款也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自残或者自杀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则仍可认定为工伤。这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深入调查职工自残或自杀的原因,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排除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职工的自残或自杀与工作压力、职业病、工作环境等因素有直接关联,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例如,某公司员工王某因长期加班、工作压力过大导致严重抑郁,最终自杀身亡。经调查确认其自杀与工作压力直接相关,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四、因第三人故意伤害
职工因第三人故意伤害导致的伤亡,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第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打破了工作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这一条款同样有例外情况:如果第三人的故意伤害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被收件人故意伤害,如果能证明这种伤害是因为工作引起的(如送件时与收件人发生争执),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判断第三人故意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需要考察: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在工作范围内;伤害原因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第三人与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工作之外的个人恩怨等因素。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故意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包含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故意”造成伤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故意”二字。如果职工只是因疏忽大意、过失或对规章制度不熟悉而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伤害,并非故意造成的,则不适用此条款排除工伤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以职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但如果无法证明职工存在故意造成伤亡的主观意图,这种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例如,某工厂工人赵某在操作机器时未按规定佩戴防护手套,导致手部受伤。虽然赵某违反了安全规定,但他并非故意造成伤害,因此其伤害仍可认定为工伤。
六、法定工作时间外从事个人活动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外,自行或者受他人指使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这一条款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外;二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三是受到伤害。如果职工虽然在非工作时间,但从事的仍是工作相关活动(如加班、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等),则不适用此条款排除工伤认定。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需要综合考虑活动的性质、目的、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认可等因素。例如,某公司员工陈某在下班后留在办公室打游戏,因椅子断裂摔伤。由于这属于在工作时间外从事个人活动,其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因战争、武装冲突导致的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这类情形属于不可抗力或社会风险范畴,超出了正常的工作风险范围。
然而,如果职工是在执行特定工作任务过程中遭遇这类事件而受伤,如战地记者、外交人员等特殊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伤亡,则可能例外地被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这一条款的适用相对较少,但在特殊时期或特殊地区工作的人员应当特别注意。
八、在境外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不适用该条例。这并不意味着在境外工作的职工完全没有工伤保障,而是指这类情况不适用国内的工伤保险条例。
对于被派往境外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通常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或者按照派往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障。同时,用人单位与职工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在境外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障措施。
例如,某跨国公司派遣技术人员张某前往非洲工作,公司为其购买了国际意外伤害保险。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虽然不能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但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相应赔偿。
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了解了不能认定工伤的八种情形后,我们还需要掌握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1.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的,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提交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
3.认定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救济途径: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争议:
1.因果关系认定:伤害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个人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界定:什么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例如,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3.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在判断是否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八种情形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于这些争议,建议当事人:
1.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目击证人、医疗记录等。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工伤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3.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了解不能认定工伤的八种情形,有助于用人单位和职工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伤问题。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伤认定,既不能随意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也不能不当限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职工也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身安全。只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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