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在虚假诉讼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往往疲于应对不存在的纠纷,甚至面临财产被冻结、被执行等严重后果。那么,作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应当如何主张赔偿权益?赔偿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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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赔偿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何为虚假诉讼。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包括: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债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
5.在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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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权益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1.《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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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虚假诉讼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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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受害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甚至被强制执行,从而造成更为严重的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财产价值损失:如因财产被查封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利息损失:如银行存款被冻结导致的利息损失。
(3)商业机会损失:因财产受限无法正常经营而失去的商业机会。这类损失需要受害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虚假诉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失金额合理可预见。
(4)信用损害: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而造成的信用损失。这类损失在实践中较难量化,但如能提供因信用受损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证据,法院可能会酌情支持。
3.精神损害赔偿
虚假诉讼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在虚假诉讼中,如行为人恶意诋毁受害人名誉、捏造事实导致严重的精神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的承担责任能力;
(6)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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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作为虚假诉讼的受害者,应当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完善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惩治机制,为受害人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对于可能遭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我建议:
1.保持警惕,对可疑诉讼要求对方提供原始证据;
2.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及时向法院举报并收集证据;
3.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4.全面收集损失证据,为后续索赔做好准备;
5.必要时启动刑事举报程序,增加违法成本。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提供法律信息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请读者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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