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详解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并非所有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本文详解八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醉酒或吸毒状态下的伤亡、自残或自杀行为、非因工作原因受伤、非履行工作职责的暴力伤害、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伤、上下班途中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的情况。了解这些边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至关重要。

在职场中,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然而,并非所有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了解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解析八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帮助读者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边界。

一、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

八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详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实务中,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不会导致工伤认定的排除。

案例分析:某工厂员工甲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财务纠纷故意伤害同事,过程中自己也受了伤。由于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犯罪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吸毒状态下的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职工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旨在倡导职工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状态,确保工作安全。

关于醉酒的标准,可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该标准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在工伤认定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如果职工因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对职工个人行为规范的要求,也是对工作纪律的基本尊重。

三、自残或自杀行为导致的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自残或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在实务中,证明职工是自残或自杀往往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当没有遗书或其他明确证据时。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的伤亡是由于自残或自杀导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的自残或自杀行为是由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如长期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精神疾病,进而引发自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在”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它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可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如因个人恩怨打架斗殴、自行打闹等,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等。

这一规定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职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某商场保安在工作时间内制止顾客不文明行为,被该顾客殴打受伤,这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该保安因与同事的个人恩怨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冲突受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六、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如私自外出游玩、购物、探亲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受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职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同时,也是对那些因自身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职工的一种责任约束。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如果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这一规定看似严格,但需要理解的是,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工伤”,即本来不属于工伤的情况,基于对职工及其家属的保护,将其视为工伤处理。这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特殊保障。

工伤认定的实务操作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2.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未参保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3.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等;

4.对于明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应当积极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职工而言,应当注意:

1.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2.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证据;

3.了解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对于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结语

工伤认定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平衡。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边界,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的基本权益。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也要充分考虑人文关怀,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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