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概述
国家赔偿制度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型。行政赔偿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刑事赔偿则适用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
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行政赔偿的适用情形
行政赔偿主要涉及两类权益侵害:人身权侵害和财产权侵害。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下情形可申请行政赔偿:
1.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的适用情形
刑事赔偿同样包括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下情形可申请刑事赔偿:
1.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并非所有涉及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以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4.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5.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6.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与对象
赔偿请求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下主体可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
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申请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有三种途径:
1.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这三种途径各有特点和适用情形。在实务中,我经常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例如,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确认,可以直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有争议,则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刑事赔偿的申请程序
刑事赔偿的申请程序与行政赔偿有所不同:
1.当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时,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2.当赔偿义务机关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看守所或监狱管理机关时:
(1)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2)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赔偿没有诉讼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步骤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赔偿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等);
(2)赔偿请求(明确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3)事实根据和理由(详细说明权益受损的事实经过及认为应当获得赔偿的依据);
(4)申请日期;
(5)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相关法律文书:如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调解书等;
3.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据材料。
提交申请
1.书面申请: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口头申请: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申请的受理与处理
1.材料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2.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国家赔偿申请的时效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案例分析与实务要点
典型案例
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身心受到伤害,决定申请国家赔偿。他首先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提交了不起诉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王某的拘留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随后,王某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的拘留符合法定程序,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作出支持王某赔偿请求的决定。
实务要点
1.准确识别赔偿情形:国家赔偿案件的核心在于准确识别是否属于法定赔偿情形。实务中需注意区分合法但应赔偿的情形(如依法逮捕后宣告无罪)与违法应赔偿的情形(如违法拘留)。
2.正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不同案件类型和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应准确把握规则。例如,在因逮捕后宣告无罪申请赔偿的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而非作出无罪判决的法院。
3.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国家赔偿申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同类型赔偿的程序路径不同,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特别是刑事赔偿,不能径直提起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层层申请。
4.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存在法定赔偿情形及损害事实,而赔偿义务机关则需要证明不存在违法情形或属于免责事由。
5.把握时效规定: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效为两年,应当把握好时间节点,避免超过时效而丧失请求权。
结语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当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时,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获得补偿。但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注意事项。只有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建议权益受损的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申请材料完备、程序正当,提高赔偿申请的成功率。同时,也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避免盲目申请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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