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15年的律师生涯中,最常见到的纠纷莫过于因合同中质量标准约定不明而引发的争议。有时候,我甚至会开玩笑说,如果客户能在签合同前多花5分钟思考质量条款,我的案源可能会减少三分之一。今天,就让我结合亲身经历,聊聊民法典中质量标准条款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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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个曾经代理过的真实案子。一位生产儿童服装的客户,因为与采购商对童装抽绳长度标准有争议,被对方投诉到质监部门并要求十倍赔偿。客户一脸委屈地对我说:”我们合同里只约定了’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现在对方却说我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这公平吗?”
在民法典实施前,这种”按照国家标准”的模糊表述确实埋下了不少隐患。而民法典细化了这一点,让标准适用有了明确的优先顺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同时,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原《合同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修改为更加细化的四级递进关系。坦白说,这一变化是我见过的最实用的法律修改之一,因为它直接回应了实务中的痛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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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质量标准适用顺序的明确规定,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次有力规范。它既保障了基本安全底线,又给予了市场主体足够的自主空间。
说句实在话,在我经手的数百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合同起草阶段的细致工作来避免的。特别是质量标准这样的核心条款,花一小时斟酌文字,可能会为你省下几个月的诉讼时间和几十万的律师费。
记住,在合同世界里,”按照国家标准”这样的模糊表述已经不够用了。明确、详细、可操作的质量条款,才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佳屏障。
最后,不管你是在起草合同还是已经陷入纠纷,我的建议是: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法律就像医学一样,自我诊断和治疗往往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及时咨询律师,可能会为你省下更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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