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文件。然而,在实务中,不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认识误区,导致权益受损;同时,部分用人单位也因不规范操作而面临法律风险。本文将从专业角度,全面解析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帮助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规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但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直至签订为止,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这些信息是确认合同主体的基础,必须准确无误。在实务中,我曾处理过多起因用人单位信息不准确导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在维权时往往面临被告主体不明确的困境。
2.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其中,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基础。工作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笼统表述。在我代理的案件中,常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仅笼统约定”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这种模糊约定在后续调岗、降薪等争议中往往对劳动者不利。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后两种工时制度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实务中,不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这在法律上是不合规的。
5.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条款应当明确工资的构成、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少缴”、”漏缴”或”不缴”社保的情况,这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也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对于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劳动合同签订中的常见误区
1.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达成口头协议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虽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但会导致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二倍工资等。对劳动者而言,缺乏书面合同也会在权益受损时增加举证难度。
2.试用期约定不规范
在实务中,常见的不规范约定包括:约定超长试用期、多次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等。根据《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采取”短间断”方式,即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间隔短时间再重新签订,这种做法在法律上难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续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违法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我处理的案件中,不少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等条款,这类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四、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签订
1.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时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正案,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实习生用工
学生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当与学生、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五、劳动合同签订的实操建议
1.对劳动者的建议
-入职前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条款,特别关注工资构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核心条款;
-保留入职相关证据,如入职通知、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备维权之需;
-对不合理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
-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不要将个人合同交由用人单位保管。
2.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定期审查劳动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特殊岗位(如涉密岗位、高管岗位)可在法律框架内增加针对性条款;
-妥善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应对可能的劳动争议。
六、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程序: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仲裁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诉讼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结语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宪章”,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双方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则应当依法用工,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在我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发现很多劳动争议本可避免,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就明确了权利义务。希望本文能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实用指引,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和和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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