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关键条款解析

现行的婚姻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而非独立的新婚姻法。其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深刻影响着每个家庭。想知道这些变化具体意味着什么,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吗?这里有你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

引言:正本清源,理解当下的婚姻法律框架

了解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关键条款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习惯提及新婚姻法,这通常是指相较于过去法律规定而言的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整合、修改并取代了原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因此,我们现在所遵循的,并非一部独立的新婚姻法,而是《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系统性规定。理解这些规定,对于每一位公民的婚姻生活、家庭关系乃至财产权益都至关重要。本文旨在结合实践经验,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核心条款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和运用现行法律。

第一部分:缘定三生,缔结婚姻的法律门槛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律的硬性指标

缔结婚姻并非仅仅是男女双方的情感结合,更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婚龄,旨在确保缔结婚姻的双方具备基本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度。

其次,是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强调: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意味着婚姻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再次,是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重婚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

最后,是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伦理要求和优生优育的考虑。

实践中,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实质要件,都可能导致婚姻的法律效力出现问题。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登记是关键

仅仅满足实质要件还不够,婚姻的成立还需要履行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这意味着,无论是否举行了婚礼仪式、是否共同生活,只要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效力,通常被视为同居关系。这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会与合法婚姻产生显著差异。因此,办理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途径。

三、特殊情况: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并非所有办理了登记的婚姻都当然有效。《民法典》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

无效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关于离婚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主要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区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二部分:执子之手,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平等相待: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不仅是一项原则,也体现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中:

  •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还强调了家庭成员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虽然是倡导性条款,但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基本要求,尤其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

二、相互扶助:经济与生活上的责任

夫妻之间不仅有情感上的维系,也有法律上的相互扶助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种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特定情况下的离婚后都可能存在。

第三部分:柴米油盐,夫妻财产制度详解

财产问题往往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焦点,甚至可能是矛盾的根源。《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需要注意的是,投资的收益范围较广,实践中对于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等,其收益性质的认定需要具体分析。

夫妻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是指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明确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至关重要。实践中,婚前财产的界定、婚后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往往需要证据支持,建议保留好相关凭证。

二、约定财产制:自主选择的财产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

约定财产制为夫妻提供了更大的自主空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财产归属。但需要注意:

  • 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难以证明,法律效力有限。
  • 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义务,如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意味着,财产约定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不知道约定的债权人),可能需要更充分的公示或证明。

在实践中,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是进行财产约定的常见方式。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承担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此作出了重要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两点:

  1. 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比如双方共同签字、一方借款另一方事后认可。
  2. 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需求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钱款用途符合共同性要求。

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被负债。实践中,对于大额债务,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往往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于夫妻一方而言,不轻易为对方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需要提高警惕。

第四部分:曲终人散,离婚的途径与法律后果

当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离婚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主要的离婚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自愿协商与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程序最大的变化是引入了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申请:夫妻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决策期: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即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从申请到最终拿到离婚证,至少需要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冷静期的设立,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给予夫妻双方再次思考和挽回婚姻的机会。需要强调的是,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的介入

当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律列举了几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实践中,法院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非仅限于上述情形。分居满两年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标准。

三、离婚后的核心问题: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离婚不仅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

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的确定,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的年龄和意愿(特别是八周岁以上)等因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还特别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和保护。

四、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方的代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其他重大过错。(此为新增弹性条款)

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过错行为的制裁。

第五部分:实践中的几点重要提示

1.证据意识至关重要: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处理财产问题,还是在离婚过程中主张权利,证据都起着决定性作用。例如,证明婚前财产、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证明债务用途等,都需要有力的证据支持。建议平时注意保存相关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等。

2.善用书面协议:无论是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还是离婚协议,书面形式都能更好地固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减少后续争议。协议内容应尽量明确、具体、可操作。

3.理性对待离婚冷静期:冷静期是法律给予双方反思的时间,并非离婚障碍。如果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婚姻,应在冷静期后按时申请发证。如果在此期间关系缓和,撤回申请即可。

4.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婚姻家庭事务涉及法律、情感、财产等多个方面,复杂性高。当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获取正确的法律指导和解决方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现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既体现了对传统家庭美德的尊重,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它不仅是规范婚姻行为的准则,更是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屏障。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帮助大家更清晰地认识当前的婚姻法律环境,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能够更加从容、理性,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幸福与安宁。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14138.html

(0)
聚合律师的头像聚合律师
上一篇 2025年4月2日 下午12:12
下一篇 2025年3月30日 上午11:0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