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民法典离婚新规解读与实务指引

随着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父母出资购房等热点问题迎来重大变革。新规细化了网络打赏被认定为”挥霍”、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归属、家务补偿标准等关键条款,为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变化将如何影响你的婚姻与家庭?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这份司法解释共23条,围绕夫妻财产分割、父母出资购房、子女抚养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本文将深入剖析解释二的核心内容,并结合实务经验提供指导建议。

一、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明确化

2025年民法典离婚新规解读与实务指引

在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解释二第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情形

若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这一规定实质上确立了”谁的父母出资,产权归谁”的基本原则,同时兼顾了婚姻贡献和公平补偿。对于准备结婚或已婚人士,”建议”:

(1)父母出资购房时,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对象及产权归属;

(2)已婚夫妻应保留父母出资的转账记录、出资证明等材料,以备后续可能的产权争议。

二、夫妻间房产赠与:给予与保护的平衡

解释二第五条细化了夫妻间房产赠与的处理规则:

1、房产尚未过户情形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房产已经过户情形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补偿。

3、撤销赠与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赠与的,法院将依法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房产赠与方的利益,特别是在短期婚姻或对方存在过错情形下。建议房产赠与前慎重考虑,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条件和可能的撤销情形。

三、网络打赏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解释二第六条首次将网络打赏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这一规定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新型财产处分方式,为规范夫妻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已婚人士:

(1)避免未经配偶同意进行超出家庭经济水平的网络打赏;

(2)如发现配偶有此类行为,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可考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权益。

四、违反忠实义务下的财产处分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此条款明确了出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的财产处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对于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建议:

(1)发现配偶有此类行为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赠与行为的证据、违反忠实义务的证据等;

(2)请求确认相关处分行为无效的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对违反忠实义务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五、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列举了五种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包括”:

(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3)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4)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5)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具体应用,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当事人,”建议”:

(1)如对方存在上述不利情形,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家暴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证明、赌博记录等;

(2)注重对子女成长环境的营造,避免因抢夺子女等行为影响抚养权的获得。

六、抚养费约定的效力与变更

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将依法支持。

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子女或直接抚养一方可请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这些规定既尊重当事人的协议自由,又确保了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保障。建议:

(1)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应当谨慎,综合考虑子女成长过程中可能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变化;

(2)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若面临经济困难或子女费用增加,可依法请求变更抚养费约定;

(3)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七、离婚协议中子女财产约定的效力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可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的,子女也可要求不履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离婚协议中子女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子女的财产权益。建议离婚夫妻:

(1)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子女财产的具体形式、数额、交付时间等;

(2)考虑指定子女财产的保管人和管理方式,避免一方擅自处分;

(3)必要时可约定子女可直接主张权利的条款,增强协议的可执行性。

八、家务劳动补偿的认定与计算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法院可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这一规定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为全职主妇(夫)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议:

(1)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照顾子女的记录、照料老人的证明等;

(2)可参考当地家政服务价格、照顾子女或老人的市场成本等,作为主张补偿的参考;

(3)双方也可在婚内通过约定明确家务劳动的价值与补偿方式。

九、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处于困难情形的一方可依此条款主张经济帮助,”但应注意”:

(1)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如疾病诊断证明、残疾证等;

(2)提供对方具有负担能力的证据,如收入证明、财产清单等;

(3)经济帮助的请求应当合理,与对方的经济能力相匹配。

十、实务指导与建议

1、婚前及婚内财产规划

(1)建议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各自财产的归属;

(2)父母出资购房时应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日后争议;

(3)保留重要财产的来源证明、交易记录等材料。

2、离婚协议的订立

(1)协议内容应当全面,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各方面;

(2)表述应当明确,避免模糊或歧义条款;

(3)对重要财产的分割应当明确交付时间和方式,必要时约定违约责任。

3、维权途径

(1)发现对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申请财产保全;

(2)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对方抢夺、藏匿子女的,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出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为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在面对婚姻家庭纠纷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依法维权,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根据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性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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