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除了期望犯罪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外,往往更关心自身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立的重要法律机制。然而,关于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不尽相同,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请求赔偿的诉讼。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一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避免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03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些条款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赔偿范围的法律界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92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三款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做了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实务中的核心争议在于: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俗称”两金”)以及精神损失费是否应当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一)争议的根源
争议主要源于对”物质损失”范围的不同理解。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列举赔偿项目时,对于残疾情形仅提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对于死亡情形仅提及”丧葬费等费用”,并未明确包含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
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1日印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则明确表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与立场
对于”两金”和精神损失费是否纳入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经历了一定的演变。
(一)2003年前的处理原则
在2003年之前,司法实践普遍将”两金”理解为精神损失,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内。这一立场体现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特殊性考量,即被告人已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已有一定程度的抚慰作用。
(二)2020年最高法的重要裁判
值得关注的是,在2020年的”徐文华等与王坤海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关键裁定。该案明确指出:”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坤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这一裁定向司法实践传递了重要信号:对”两金”是否纳入赔偿范围,可能需要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赔偿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非简单一刀切地予以排除。
(三)精神损失费的处理原则
关于精神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表明对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无论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的民事诉讼提出,原则上都不被支持。
五、例外情况: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司法解释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做了特殊规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赔偿范围可以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实务中,这一例外规定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因驾驶机动车而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案件。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六、调解和解不受赔偿范围限制
司法解释第192条第4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2款、第3款规定的限制。”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解决赔偿问题提供了更大的灵活空间。实务中,法院往往会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赔偿问题,这样可以突破法定赔偿范围的限制,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七、实务操作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结合多年实务经验,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1.充分评估诉讼策略:被害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评估是否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希望获得”两金”赔偿的,可以考虑积极寻求调解解决。
2.合理界定赔偿请求: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重点请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明确属于赔偿范围的项目。对于”两金”,可以在调解阶段提出,争取被告人自愿赔偿。
3.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过高的赔偿请求可能导致被告人及其家属拒绝赔偿,反而不利于获得实际赔偿。
(二)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积极参与调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参与调解,争取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及时的赔偿不仅有利于减轻被害人的损失,也可能对刑事处罚产生积极影响。
2.注意赔偿能力证明:如确实无力全额赔偿,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说明自己的实际经济状况,避免法院作出无法执行的判决。
(三)对法官
1.个案分析原则: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量赔偿范围问题,避免简单机械地适用规则。
2.注重调解效果: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在法律框架内灵活把握赔偿范围,促使当事人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八、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涉及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交叉领域,既要考虑刑事处罚的特殊性,也要兼顾民事赔偿的完整性。对于”两金”是否纳入赔偿范围的争议,虽然目前最高法院尚未给出最终统一意见,但从近期裁判趋势来看,法院可能会更多地考虑个案情况,尤其是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非简单地予以排除。
在这一背景下,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密切关注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判动向,灵活运用法律工具,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司法裁判的可执行性,避免出现”空判”情况。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个性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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