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非法行医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我深知非法行医行为的危害性及其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角度,详细解析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一、非法行医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
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解释》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第一条第二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的规定。这一修改使得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更加聚焦于行医资格本身,而非医疗机构的设立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是乡村医生的身份认定。根据相关法规,乡村医生是指掌握一定医药卫生知识,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和一般医疗的专业人员。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只能在规定的乡村区域内行医,如果超出该区域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同样可能构成非法行医。
三、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行为是”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活动”和”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和”医疗美容”认定。
需要明确的是,非法行医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诊断、治疗行为,还包括现代医学的各种医疗技术应用,如医疗美容、特殊治疗技术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医疗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认定
非法行医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五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认定,需要遵循同类解释原则,即将案件具体情形与法条已明确列举的其他情形进行同类对比,如果内涵和外延接近、情节基本相当,就可以纳入该兜底条款。
五、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形
刑法对非法行医罪规定了两种加重情形:一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二是”造成就诊人死亡”。
(一)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其中,”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二)造成就诊人死亡
2016年修改后的《解释》新增了第四条,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
2.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题,明确了非法行医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六、非法行医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法律后果分为三个档次:
1.基本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结果加重犯(第一档):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结果加重犯(第二档):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量刑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的刑罚设置较为严厉,特别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最低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高度重视。
七、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如何正确处理罪数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采用了”择一重罪”的处理原则,即在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按照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非法行医同时销售假药造成患者死亡,既符合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也符合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要件,应当比较两罪的法定刑,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八、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乡村医生张某(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只能在其村内从事医疗活动)以医师身份在某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生诊所”坐诊。后来,诊所借他人相关医师证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聘请无护士资格证的人员做护士。某日,患者凌某因感冒咳嗽在该诊所做头孢皮试后当场死亡。在此之前,当地公共卫生中心先后三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督导,要求停止营业,但诊所均置之不理。
【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乡村医生,只能在特定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其在异地开设诊所行医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虽然法医鉴定无法证明头孢消炎药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张某的行为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是非法行医时间长(持续一年多);二是明知不具备异地行医资格仍继续行医;三是多次接受检查督导仍拒不停业;四是聘用无资格人员协助医疗活动;五是发生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
九、防范非法行医的建议
1.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建议: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在取得相应资质前不得从事医疗活动;已取得资质的医疗人员应当在执业范围内行医,不得超范围执业。
2.对公众的建议:就医时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注意查看医生的执业资格证书;对于街边小诊所、无证行医等情况保持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3.对监管部门的建议: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
结语
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通过准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医疗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公众理性就医,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医疗环境。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14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