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儿童因各种原因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在幼儿园、学校还是游乐场,这些事件不仅给孩子带来身体伤害,也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我经常接触到这类案件,深知家长们面临的困惑与无助。本文将详细解析儿童受伤赔偿标准及责任划分问题,帮助家长在不幸事件发生后能够依法维权。
儿童受伤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当儿童在教育机构受伤时,教育机构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将被推定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记得去年我代理的一个案例,一位4岁的小朋友在幼儿园手工课上被同学用剪刀剪伤了耳朵。幼儿园辩称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属于意外事故。但法院最终认定,幼儿园在选择工具、课堂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儿童受伤赔偿项目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司法实践,儿童受伤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最基本的赔偿项目,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或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也不影响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在实践中,我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赔偿义务人认为既然医疗费已经通过医保报销了一部分,那么他们就只需要赔偿剩余部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的给付不影响受害人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
2.护理费
儿童受伤后往往需要专人护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住院期间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当地标准的,可以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则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对于完全护理依赖或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一般暂按5年计算。
3.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这些费用在实践中通常有相对固定的标准:
同城就医的交通费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如果确有必要外地就医,则住宿费和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4.残疾辅助器具费
对于因伤致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儿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包括器具费和维修费,计算公式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5.误工费
关于儿童受伤后父母的误工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按照严格解释,误工费应当是受害人本人的损失,而未成年人通常没有收入,因此其父母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但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解释,将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陪护产生的误工损失视为未成年人的误工损失。毕竟,未成年人受伤后需要父母照顾是客观现实,父母因此产生的收入损失应当得到合理补偿。
在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中,一位17岁的学生被机动车撞伤,休息期为2个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其母亲的误工费请求,但在二审调解中,对方最终同意补偿部分误工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6.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于造成儿童伤残的情况,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
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单独核算的赔偿项目,主要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在儿童受伤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年幼,精神创伤往往更为严重,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特点。
责任划分的关键因素
在儿童受伤案件中,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例,一个不到3岁的孩子在游乐场海洋球池内玩耍时摔伤,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法院认为,游乐场作为公共场所,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孩子的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疏于看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游乐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由孩子监护人自行承担。
2.教育机构责任
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职责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根据学生年龄特点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是否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和防范
-事发时是否有教师在场并进行适当监管
-事发后是否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在一个幼儿园手工课剪刀伤人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幼儿园存在三方面过错:一是对工具把关不严,二是课堂巡查不到位,三是座位安排不合理。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第三方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儿童受伤可能是由第三方直接造成的,如被其他儿童推搡、殴打等。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各方责任:如果第三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建议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我想给家长们提供以下建议:
1.及时保存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费用单据、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这些都是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
2.申请司法鉴定:对于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等专业问题,应当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为赔偿计算提供客观依据。
3.全面主张赔偿:除了基本的医疗费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4.寻求专业帮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法律、医学等多个专业领域,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高维权效率。
5.优先考虑调解:诉讼往往耗时较长,对于儿童来说,及时获得赔偿用于治疗和康复更为重要,因此可以优先考虑调解解决纠纷。
结语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当儿童不幸受伤时,合理的赔偿不仅能够弥补经济损失,也是对儿童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家长们在面对这类问题时,更加理性、有序地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各教育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儿童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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