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已取消,老赖标签如何依法移除?

社会抚养费已成历史,为何部分家庭仍被失信标签困扰,出行、贷款处处受阻?这并非简单的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了解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现实困境,是寻求解决之道的第一步,文章将揭示其中的关键环节与可能路径。

社会抚养费成为历史,但遗留问题仍待解

社会抚养费已取消,老赖标签如何依法移除?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应修改,曾在中国社会存在数十年的社会抚养费制度,已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一变化顺应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时代要求,体现了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理论上,这意味着过去因不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其缴纳义务已不复存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观察到,社会抚养费的取消并非一个简单的句号。对于那些在制度废止前,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受到限制消费、财产被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家庭而言,历史的包袱并未完全卸下。他们中的许多人发现,尽管征收的法律依据消失了,但失信的标签依然如影随形,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困扰。无法购买高铁票、飞机票,难以申请银行贷款,甚至影响子女入学、就业,这些限制措施如同无形的枷锁,让这些家庭在新的生育政策环境下,依然承受着过去的压力。这不禁让人发问:社会抚养费既然已经取消,为何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仍然难以解决?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和信用惩戒,是否还应当继续维持?

老赖标签难摘:现实困境与法律争议

许多仍在失信名单上的当事人反映,他们在寻求解除限制措施时,常常遇到各种障碍。有的被告知需要等待上级政策或明确文件,有的则被告知法院当时的判决和执行是依据当时的法律作出的,并无错误,不能轻易撤销,否则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还有观点认为,为这些曾经违反政策的家庭解除限制,似乎对那些当初遵守政策的人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这些理由看似有一定道理,但细究之下,却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核心的法律争议点往往围绕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传统观点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意味着不能用新的法律去评判旧的行为,除非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因此,既然超生行为发生在社会抚养费制度废止之前,依据当时的法律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现在新法生效了,也不能翻旧账去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或执行措施。

然而,这种理解可能忽略了一个关键层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王天华教授曾撰文指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核心是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实,但这并不等同于在新法施行后,仍然要将已经废止的旧法适用于旧事实。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过修改,提倡生育二孩、三孩,社会抚养费制度本身被明令废止之后,继续维持基于旧法产生的强制执行措施和信用惩戒,实际上构成了旧法存续的问题。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信赖利益、防止法律突袭的初衷,可能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导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过去被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超生行为,在当前鼓励生育、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其社会评价已截然不同。继续对这些家庭施加限制,不仅与当前的国家政策导向相悖,也显得不合时宜。正如一些当事人所困惑的:仅仅因为孩子早出生了几年,就要一直背负着老赖的身份吗?这种因时间节点差异而导致的冰火两重天的境遇,确实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法律分析:为何应终结执行并移除信用惩戒?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社会抚养费的废止,意味着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强制执行措施,无论是限制消费还是纳入失信名单,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法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今,这项法定义务本身已经因法律的修改而消灭,那么作为实现手段的强制执行措施,就如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问题上早有指导性意见。在〔2016〕最高法行他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就曾指出,处理此类问题不宜简单套用从旧兼有利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新法实施后酌情减免社会抚养费的,应予支持;并且明确提到,在办理相关非诉执行案件,特别是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要酌情采取措施或依法中止、终结执行。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和政策变化的敏感性,以及在法律适用中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该答复的精神实质,是强调新法的即时效力,将旧法的继续适用视为例外,而非原则。

因此,认为必须等待所谓的新政策才能为这些家庭摘帽,或者担心这样做会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诚信,这些顾虑在更深层次的法理面前,显得有些站不住脚。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其稳定性,更在于其适应社会发展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能力。及时纠正与现行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不符的执行措施,恰恰是维护法治统一和权威的体现。至于社会诚信,其基础是公平合理的法律环境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让一部分公民长期背负因政策和法律变迁而失去正当性的失信标签,反而可能损害他们对法治的信仰和社会融入感。

而且,必须认识到,这些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家庭,很多已经在过去的数年间承受了实际的惩戒和生活不便。他们为曾经不符合政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在法律基础已经改变的情况下,继续维持这些限制,对其家庭福祉和个人发展造成持续影响,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破局之路:谁来主动作为?如何规范推进?

明确了应当终结执行并移除相关信用惩戒的法理依据后,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来启动这个程序?如何确保这一过程规范、高效地进行?

理论上,原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通常是卫生健康部门,其前身是计生部门)和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都有责任依据法律和政策的变化,主动清理和终结相关的执行案件。原申请执行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或申请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法律基础已消失,或者继续执行明显违背法律精神和公共利益时,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相应解除查封、冻结、限制消费、移除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地方的原计生部门可能已经撤并,职能调整,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而法院系统,尤其是执行部门,案件量庞大,不告不理是常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上级指示,主动去大规模排查和处理历史遗留的社会抚养费执行案件,确实面临现实困难。

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值得借鉴的解决路径:

  1. 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所示,天津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依法处理了大量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遗留案件,为当事人解除了不利限制。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或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是推动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2. 行政机关主动申请:部分地方的卫生健康部门认识到政策变化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或终结对相关案件的执行,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担当。

  3. 法院系统主动排查:例如,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曾发布公告,主动对历年社会抚养费案件进行排查,并通知相关联动单位解除限制措施,这种积极作为值得肯定。

  4. 当事人依法申请:受影响的个人或家庭,也可以主动向原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申请,说明社会抚养费制度已废止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并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这些实践表明,解决社会抚养费遗留问题并非无法可依,关键在于相关部门是否能够积极履职,勇于担当。消极等待所谓的政策,不仅会延长对相关家庭的困扰,也可能使自身在后续的监督或问责中陷入被动。

结语: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社会抚养费的取消,是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妥善处理好由此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关系到众多家庭的切身利益,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考验。继续维持基于已废止法律的强制执行措施和信用惩戒,既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也与当前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悖。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统一认识,尽快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或操作规程,为各地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清晰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同时,也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作为,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依法、及时、妥善地化解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让政策的善意真正落到实处,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无历史包袱地迎接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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