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无论是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都需要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然而,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知之甚少,往往在诉讼中因证据问题而处于不利地位。本文将全面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帮助您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最大的不同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法律后果十分严重——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这一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极为有利的,它实际上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程序性保护。毕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已经收集了相关证据,而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虽然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完全不举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特别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此外,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即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也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三、证据提交的时间要求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提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除非有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因正当事由需要延期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但如果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或者在二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据,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四、各类证据的提供要求
1.书证的提供要求
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
对于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一要求对于保障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2.物证的提供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时,应当提供原物。如果提供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的提供要求
对于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同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对于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的提供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时,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此外,还应当注明出具日期,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的提供要求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笔录的提供要求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五、证据的调取和保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自行收集某些证据,这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根据司法解释,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一规定防止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补充证据,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基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掌握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证据的质证和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对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除非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或者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对于证人证言,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等),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结语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内容,掌握这些规则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并在诉讼中按照法定要求提供证据。同时,也应当充分利用被告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有利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行政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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