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其中,三七伤残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伤残等级范围,但很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的条件和时机把握不准,导致鉴定结果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文将详细解析伤残鉴定的三个关键条件,帮助受伤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什么是三七伤残
所谓”三七伤残”,是指我国伤残等级划分中的三级至七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行业标准,我国将伤残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重度伤残,五至十级为轻度伤残。三级伤残指丧失劳动能力60%以上,七级伤残指丧失劳动能力20%以上。三七伤残范围内的损伤程度较为严重,对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了较大影响,因此赔偿金额也相对较高。
伤残鉴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条件一:伤情稳定
伤残鉴定的首要条件是伤情稳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情稳定是指损伤经过治疗后,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治疗结束了,伤势不再恶化,也不会有太大变化。
不同类型的损伤,其稳定时间也不同:
- 体表损伤: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
- 骨折: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
- 脊髓损伤:相关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 内脏损伤: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急于进行鉴定,结果因为伤情未稳定,鉴定结论被法院质疑,最终只能重新评定。因此,耐心等待伤情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条件二:证据充分
伤残鉴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进行伤残鉴定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明
- 完整的病史档案(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
- 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等)
- 各类检查报告(如血液检查、功能检查等)
- 事故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
证据不仅要充分,还要与损伤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例如,对于脾脏损伤,单凭CT报告还不够,还需结合功能检查才能判断是否达到七级伤残。对于神经损伤引起的功能障碍,需要有相应的神经电生理检查支持。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往往忽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为拿了几张诊断证明就万事大吉,结果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理想的鉴定结果。
条件三:符合标准
伤残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目前,我国常用的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这些标准对各级伤残都有明确的界定和量化要求。
例如,七级伤残可能包括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肢体肌力下降到四级;六级伤残可能包括一侧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五级伤残可能包括一侧肾切除术后等。
标准很严格,但也不乏争议。有些伤看着严重,却评不上级,因为没达到量化要求;而有些看似轻微的,反倒能评上。因此,了解相关标准对于预判伤残等级非常重要。
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
伤残鉴定的时机选择至关重要,过早或过晚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根据损伤类型的不同,鉴定时机也有所差异: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12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况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需要注意的是,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延长。同时,法律上对交通事故后申请鉴定的期限也有规定,错过了可能会影响权益保障。
伤残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内固定物在位的鉴定问题
对于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 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 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的
- 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特殊损伤的鉴定问题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损伤,如颅脑损伤后的智能及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听觉功能障碍、视觉功能障碍等,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专业评估,并采用科学的检查方法进行客观评价。
例如,对于大便失禁者,应当进行肛门指检以明确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强弱,同时应当进行直肠内压、肛管静息压等测定,以判定失禁程度。对于听觉功能障碍,应当认真寻找导致听力下降的外伤病理基础,严格按《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比照条款的适用问题
对于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特殊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最相似条款,评定伤残等级。但比照情形属于小概率事件,往往与标准间存在着偏差,故鉴定中应当从严把握,谨慎使用。
伤残鉴定的程序正义
伤残鉴定不仅要结果公正,还要程序正义。鉴定结果需经得起推敲,尤其是涉及赔偿时,对方可能会提出异议,要求复核。因此,鉴定过程必须合法,结果必须合理。
在实践中,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当事人对标准一知半解,容易导致纠纷不断。为了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建议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的鉴定机构,并在鉴定前充分了解相关标准和程序。
结语
伤残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了解伤残鉴定的条件和时机,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是获得公正鉴定结果的关键。同时,也要理性看待鉴定结果,既不要盲目追求高等级,也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收集证据,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并在必要时提出复核申请,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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