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人生中的重大决定,不仅关乎个人情感,也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多方面问题。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离婚制度迎来了一系列新的变化。这些新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离婚双方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一、协议离婚新增30天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意味着,夫妻双方想要办理协议离婚,需要经历以下步骤:
1.双方带齐相关证件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3.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申请。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提供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因一时冲动导致的离婚,保护家庭稳定。但也有观点认为,这可能会增加确实需要离婚的夫妻的时间成本和精神负担。
二、离婚协议必须载明债务处理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新增了”债务处理”作为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内容。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不仅要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还必须明确约定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因离婚后债务纠纷频发的问题。明确债务处理方式,可以防止离婚后一方逃避债务责任,或者因债务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列明:
1.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债权人、债务金额、债务形成原因等);
2.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或具体金额;
3.债务清偿的时间和方式;
4.一方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时的责任承担机制。
三、诉讼离婚新增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当法院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再次起诉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新规明确,如果双方在前次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民法典》保留了原《婚姻法》中关于诉讼离婚的其他法定条件,包括: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女性特殊时期的保护措施。
四、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姻关系解除的具体时间点:
1.协议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之日起;
2.诉讼离婚:自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对于确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起算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五、子女抚养权的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原则,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年龄段子女的特点: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考虑到婴幼儿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强;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对子女表达意见权的尊重。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望权也作了明确规定,强调了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
六、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恶意转移、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助于防止离婚过程中的财产转移和隐匿,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保护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权益。
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否则可能丧失请求权。
八、离婚新规的实践建议
面对离婚新规,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提前规划:考虑到协议离婚需要经过30天冷静期,当事人应当提前规划离婚时间,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影响重要事项;
2.全面梳理财产和债务:在准备离婚协议时,应当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避免遗漏重要财产或债务;
3.注重证据收集:对于可能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无过错方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4.寻求专业帮助:对于复杂的离婚案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九、结语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视,也反映了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关注。这些规定既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也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女性、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理性看待离婚,既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也不应在确实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勉强维持形式上的婚姻。当面临离婚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理性处理离婚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尽量减少离婚对双方及子女的负面影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具体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遇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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