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证据问题始终是案件审理的核心。尤其是”新证据”这一特殊类型的证据,往往能够对案件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作为一名从事行政诉讼20余年的法律工作者,我曾经历过无数因新证据出现而改变判决结果的案例。今天,我想和大家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效力与应用问题,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法律界定
所谓”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判决作出后才发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新的证据材料;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发现”并非简单的主观认知,而是指当事人在客观上确实无法在原审期间获取或提交该证据。如果当事人在原审期间明知证据存在却故意不提交,再审阶段再提出,法院通常不会认定为”新证据”。
二、新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新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再审启动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新证据,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这是法律赋予新证据的最重要效力。
在我经手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但在判决生效后发现了一份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内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这份新证据,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最终改变了原判结果。
2.突破诉讼时效的例外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发现了足以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新证据,可以在发现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这实际上构成了对诉讼时效规定的一种突破。
3.改变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况
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当原告提出新证据时,如果该证据足以初步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要求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提供进一步的反驳证据。
三、典型案例分析:新证据如何改变案件走向
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396号行政裁定书为例,该案中,杨二村八组不服靖边县***颁发的林权证,经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阶段,杨二村八组提交了一份《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图显示争议林地与”杨二村与大桥畔村争议地”存在重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图构成新证据,且能够证明林权证证载林地存在权属争议。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无权属争议”是林权登记的基本前提条件。因此,这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裁定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这个案例生动地展示了新证据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我的执业生涯中,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新证据往往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决定性因素。
四、行政诉讼中提交新证据的实操指南
作为一名资深法律工作者,我想为大家提供一些在行政诉讼中有效提交和运用新证据的实操建议:
1.新证据的收集与准备
首先,要明确新证据的收集方向。根据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寻找能够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关键证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信息公开申请:针对行政机关掌握但未在原审中提供的文件、资料等;
相关单位调查:如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了解专业信息;
证人证言:寻找知情人提供书面证言;
专业鉴定:委托专业机构对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2.新证据的提交时机与方式
新证据的提交时机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发现新证据后及时提出,一般应在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提交方式上,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提交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对证据材料分类编号,说明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外文证据应附有准确的中文译本;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应作出明确标注。
3.新证据的质证与运用策略
在质证环节,应当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否客观反映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的关联程度;
为何构成”新证据”:说明在原审中无法提供的客观原因;
证据的证明力:详细分析该证据如何足以推翻原判决。
记得我曾代理的一起行政征收案件,在再审阶段,我们提交了一份原审时尚未公布的城市规划调整文件,并重点论证了该文件与案件的关联性及其如何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最终成功说服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五、行政诉讼中新证据适用的常见问题与解答
问题1:原审中已经存在但未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再审的新证据?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新证据应当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或虽在原审期间已知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知晓证据存在却未提交,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再审阶段不会被认定为新证据。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有当事人试图在再审阶段提交原审时已掌握的证据,但因无法说明未及时提交的正当理由,法院最终未予采信。
问题2: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能否补充新证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但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因此,行政机关补充新证据的空间较为有限,主要限于对原告新提出的反驳理由进行回应。
问题3: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答:当事人基于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发现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一期限,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一旦发现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新证据,应当尽快提出再审申请。
六、行政诉讼新证据制度的未来展望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未来,我认为这一制度将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1.更加精细化的新证据认定标准: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对什么构成”新证据”、如何认定”足以推翻原判决”等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2.新证据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建立更加规范的新证据审查机制,包括专门的证据听证程序,确保对新证据的审查更加充分、公正。
3.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协同发展: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当事人获取行政信息的渠道将更加畅通,这将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新证据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机制。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并善用这一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我相信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制度将不断完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15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