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法律应对策略全解

虚假诉讼已成为侵害他人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突出问题。本文深入剖析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主要表现形式及高发领域,提供了识别方法与法律应对策略。从预防措施到惩治手段,从特殊案件处理到社会治理机制,全面解析如何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实用指引。

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在民事审判领域日益突出,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利用司法程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表现形式、识别方法及法律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解析,帮助读者了解如何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法律应对策略全解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虚假诉讼通常包含以下构成要素:

1.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

2.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3.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

这是最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主要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法院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申请支付令;

2.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

3.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4.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5.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被代表人等当事人的利益。

(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

这类虚假诉讼主要由一方当事人实施,常见形式包括:

1.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2.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

3.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5.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

(三)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2.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3.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三、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及识别方法

(一)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

根据司法实践,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

1.民间借贷纠纷;

2.买卖合同纠纷;

3.劳务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4.股权转让纠纷;

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追偿权纠纷;

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保险理赔纠纷;

11.离婚案件,特别是被告下落不明、涉及共同财产分割或者涉及共同债务分担的案件。

(二)虚假诉讼的识别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虚假诉讼:

1.当事人关系异常: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诉讼标的与经济状况不符: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案件事实不符合常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

4.缺乏实质性争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

5.对不利事实异常承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

6.证据不足但迅速调解: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7.财产处置明显不对等: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预防措施

1.加强诚信诉讼宣传:人民法院通过在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告知诚信诉讼义务,释明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

2.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要求签署保证书,核实相关案件事实。

3.加强证据审查: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存在疑点的,要求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和其他证据。

4.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惩治措施

1.驳回诉讼请求:经查明认定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2.不予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查后,认定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等裁定不予执行。

3.民事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予以罚款、拘留。

4.移送刑事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因虚假诉讼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特殊案件处理

1.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通过询问、调阅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审查。

2.执行异议之诉: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应着重增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意识和能力,严防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利用该程序拖延和逃避执行。

3.案外人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进一步审查生效裁判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五、虚假诉讼的社会治理

(一)多部门协作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建立完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虚假诉讼刑民交叉案件协调惩治机制、整治虚假诉讼联席会议机制等工作机制。

(二)信用惩戒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办案人员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提醒办案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三)普法宣传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处于办案一线的优势,深入剖析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弘扬诚实信用民事诉讼原则,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

结语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诚信诉讼,依法维权;作为法律从业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拒绝参与虚假诉讼;作为司法机关,则应当不断完善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15764.html

(0)
聚合律师的头像聚合律师
上一篇 2025年4月7日 下午5:53
下一篇 2025年3月22日 下午9:5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