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对于赔偿请求的时效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以下简称《请求时效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等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请求时效的性质与起算规则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关于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还是起诉期限,长期存在不同认识。《请求时效解释》明确了请求时效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这一定性对于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请求时效抗辩,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
关于请求时效的起算,《请求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一般原则: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一个重要例外: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刑事赔偿请求时效的特殊规定
对于刑事赔偿案件,《请求时效解释》第二条和第四条分别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
1.人身权受到侵犯的刑事赔偿: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2.财产权受到侵犯的刑事赔偿: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时效解释》还规定,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赔偿请求人权益的保护。
民事、行政赔偿请求时效的特殊规定
对于民事、行政赔偿案件,《请求时效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也有两种例外情形:
1.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计算;
2.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请求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请求时效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
请求时效的特殊期间扣除规则
《请求时效解释》第六条规定了请求时效的特殊期间扣除规则:
1.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
2.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赔偿请求人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权利的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避免了请求时效过早起算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限制。
请求时效中止的情形
《请求时效解释》第七条规定,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因下列障碍之一,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请求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这一规定为赔偿请求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保障。
赔偿义务机关的请求时效抗辩权
《请求时效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请求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同时,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按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鑫正大公司诉临高县***土地行政赔偿案
在这个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例中((2016)最高法行赔申319号),法院明确区分了国家赔偿法中”两年”赔偿请求时效和”三个月”起诉期限的适用情形。
案情简介:鑫正大公司因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临高县***的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诉讼中,鑫正大公司未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在终审判决后向临高县***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临高县***未在法定的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鑫正大公司在一年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鑫正大公司的赔偿请求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鑫正大公司超过了这一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这一案例表明,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需要注意区分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的不同规定。
案例二:王某申请刑事赔偿案
在这个案例中,赔偿请求人王某因涉嫌诈骗案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逮捕,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王某在近三年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被以超过法定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两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时,被诉同案犯多被告人所涉刑事案件仍在司法处理过程中,直至近两年后二审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请求时效应如何计算?
根据《请求时效解释》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是否已对王某作出撤案处理?如果未撤案,则根据《请求时效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2.王某所涉案件与同案犯的案件是否属于”相关诉讼程序”?如果是,则根据《请求时效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请求时效期间应自该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复杂刑事案件中,请求时效起算点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应当本着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解释。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实务操作指南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我为赔偿请求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以下操作建议:
对赔偿请求人的建议
1.及时关注相关诉讼程序的进展和结果,收到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尽快考虑是否提出赔偿请求。
2.区分不同类型的赔偿案件适用的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赔偿请求权。
3.如果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遇到不可抗力等障碍,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主张请求时效中止。
4.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区分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的不同规定。
对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建议
1.全面理解《请求时效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请求时效的性质、起算规则、中止条件等内容。
2.在代理赔偿请求人案件时,应当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相关诉讼程序的进展和结果,以准确判断请求时效的起算点。
3.在代理赔偿义务机关案件时,如需提出请求时效抗辩,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4.注意区分不同类型赔偿案件的特殊规定,如刑事赔偿、民事赔偿、行政赔偿等,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与展望
《请求时效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关注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在规定各种情形的请求时效起算日时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权利的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避免过早起算请求时效,对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限制。
同时,《请求时效解释》也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请求时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处理。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赔偿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这一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请求时效制度,对于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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