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一个让人揪心的电话
记得有一次深夜,我接到了一个带着哭腔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位经营小餐馆的老板,我们暂且叫他老王。老王的餐馆因为一次检查,被某部门认定存在违规操作,直接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还处以了一笔不小的罚款。老王觉得自己冤枉,提供的证据和解释似乎石沉大海。他问我:律师,我这要是打官司打赢了,他们能把罚款退给我吗?我这停业的损失,他们能赔我吗?
老王的疑问,其实代表了很多普通人的困惑。在传统观念里,民告官似乎是件难于上青天的事,就算侥幸赢了,想让***掏钱赔偿,更是想都不敢想。说实话,这种想法可以理解,毕竟行政机关代表着公权力,但在法治社会,公权力并非可以肆意妄为。那么,行政诉讼打赢了,***到底会不会赔偿?答案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
赔偿的前提:不是赢了就一定赔
首先要明确一点,行政诉讼胜诉,并不自动等于***必须赔偿。获得国家赔偿,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最核心的两点,缺一不可:
-
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这是大前提。你的官司必须打赢,而且法院明确判决认定你所诉的那个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罚款、吊销执照、强制拆除等等,是违法的。
-
你的合法权益确实因为这个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了损害。光证明行为违法还不够,你还得证明自己实实在在地遭受了损失,并且这个损失和那个违法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你才有权利向国家(具体来说是那个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我们称之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这背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打个比方,如果某个部门错误地吊销了你的营业执照(违法行为),导致你的店铺被迫关门,蒙受了租金、员工工资、预期利润等损失(实际损害),那么在法院确认吊销行为违法后,你就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但反过来想,如果法院只是确认行政机关的某个程序性操作有瑕疵,但其实体决定本身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行为违法,但你并没有因此产生实际的、可量化的损失,那么,即使官司赢了,也可能拿不到赔偿金。坦白讲,法律是非常讲究证据和逻辑链条的。
哪些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范围和方式要搞清
一旦满足了赔偿条件,那么具体哪些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呢?《国家赔偿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明确,主要是指:
-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你被限制了多少天,就赔偿多少天的钱。这个标准每年都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相对客观。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这包括了更严重的情形: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赔偿项目就比较多了,包括:
-
医疗费、护理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医嘱确定。
-
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样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有个上限,最高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
如果造成残疾:还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支出,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
如果造成死亡: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如果有被扶养人,还要支付他们的生活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去国家赔偿只重物质不重精神的不足,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这是实践中更常见的一类。比如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赔偿方式原则上是:
-
能返还财产的,优先返还。比如违法没收的物品还在,就应该还给你。
-
财产已经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比如违法拆了你的房子,理论上可以要求重建,但实践中更多是货币赔偿。
-
财产灭失的,直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
财产虽然还在,但返还会造成更大损失的,也可以支付相应赔偿金。
-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比如房租、水电、留守职工工资等。至于预期利润损失,实践中支持的比较谨慎,需要非常充分的证据。
-
违法罚款、追缴、收缴财物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返还。利息损失也是可以主张的。
坦率地说,财产权的损失计算往往比人身权的复杂得多,尤其涉及到经营性损失时,如何界定直接损失和必要开支,经常是争议焦点。我曾经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一家工厂因为环保部门一次错误的责令停产决定,损失巨大。我们光是为了核算停产期间的各项固定支出和合理损失,就聘请了专业的审计机构,准备了厚厚一沓材料。最终虽然获得了赔偿,但过程确实不易。
关键一步:如何申请赔偿?程序不能错
知道了能赔什么,接下来就是怎么去要这个赔偿了。这可不是等着***主动送上门,而是需要你自己主动去申请的。
第一步:找对赔偿义务机关
通常情况下,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它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比如市市场监管局违法吊销了你的执照,你就找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赔偿。如果是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它们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有时候,作出行为的机关被撤销了,那就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如果找不到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那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这一点要搞清楚,找错了对象,申请会被驳回。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你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一份书面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里要写清楚:
-
你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具体的要求赔偿项目、事实根据和理由。
-
申请的年、月、日。
最重要的是附上支持你请求的证据材料,尤其是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书,以及证明你损失情况的各种证据(如发票、合同、鉴定报告等)。这些材料准备得越充分,成功的几率就越大。
第三步:等待决定,或者寻求救济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他们可能会找你沟通协商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
如果决定赔偿: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在十天内送达给你。皆大欢喜。
-
如果决定不予赔偿:也会在十天内书面通知你,并说明理由。
-
如果超过两个月不做决定:这时候你就不能干等了。
当出现决定不赔、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超期不作决定这三种情况时,你有两条路可以走:
-
申请复议:自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提起赔偿诉讼:实践中更常见的是,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在行政诉讼胜诉判决生效后,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特别是行政诉讼判决已经确认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是更直接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国家赔偿是有时效的。一般应当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错过了这个时效,权利就可能过期作废了。
实践中的难点与建议:律师的几句心里话
说了这么多法律规定,但现实往往更复杂。作为一名处理过不少此类案件的律师,我想分享几点实践中的体会和建议:
第一,证据是王道,平时就要有意识收集和保存。无论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还是证明自己的损失,都离不开扎实的证据。很多人平时不注意保留相关文件、票据、沟通记录,等到真出了事,才发现手忙脚乱,很多东西都找不到了。比如老王那个餐馆的案子,幸亏他保留了每次进货的单据、员工的工资条、甚至是一些顾客的订餐记录,这些都成了后来计算损失的重要依据。
第二,合理预期,并非所有损失都能得到赔偿。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的直接损失,对于一些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或者因为自身原因扩大的损失,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国家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即弥补你的实际损失,而不是让你因此发财。要有合理的心理预期。
第三,程序很重要,一步错可能步步错。无论是申请赔偿的时效,还是找对赔偿义务机关,亦或是选择复议还是诉讼,每一步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有时候一个小小的程序性失误,就可能导致你的权利无法实现。说实话,对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普通人来说,这确实是个挑战。
第四,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专业性比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比较多。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与行政机关沟通不畅,及早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可能会少走很多弯路。律师不仅能帮你梳理案情、收集证据,还能在法律框架内为你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第五,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民告官不易,申请国家赔偿同样可能面临阻力。这个过程可能会很漫长,甚至充满波折。保持理性,依法维权,不卑不亢,同时也要有耐心和韧性。情绪化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让事情更糟。
结语:法治的进步在于权利的落实
回到最初老王的疑问。行政诉讼打赢了,***确实可能需要赔偿,但这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它意味着公权力对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虽然实践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挑战,但我们能看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朝着更加公正、透明的方向发展。作为法律人,我感到欣慰。而对于每一个可能遇到类似情况的普通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如何去维护它,这本身就是一种力量。
所以,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不要害怕,更不要轻易放弃。拿起法律的武器,理性、合法地去争取你应有的权利和赔偿。这不仅是为了你自己,也是在为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一份力量。当然,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智慧、勇气和坚持,但请相信,正义虽然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16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