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赔偿落地,责任悬空?
最近几年,随着一些引人关注的案件得到纠正,国家赔偿数额屡创新高,这无疑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给那些蒙冤者及其家庭带去了迟来的慰藉。每当看到新闻里公布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赔偿决定时,很多人可能都会松一口气,觉得正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伸张。但作为一名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边缘问题的律师,我常常会多想一层:钱是赔了,可当初那些办错案子的人呢?他们的责任谁来追究?国家赔偿法里白纸黑字写着的追偿条款,又落实了多少?
坦白讲,这个问题就像房间里的大象,大家都知道它在,但很多时候却选择性地忽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国家需要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并且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听起来是不是很给力?有赔偿,有追偿,有处分,有刑责,一套完整的闭环。然而,现实骨感得多。
法律的理想与实践的鸿沟
在我十几年的执业生涯里,接触到的、听闻到的国家赔偿案件不算少,尤其是近年来平反的一些重大刑事冤案,赔偿金额动辄百万。但要问这些案件后续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追偿的,说实话,屈指可数,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情况下,赔偿款由国家财政支付后,追偿和追责这两个环节就如同断了线的风筝,悄无声息了。法律上的应当二字,在实践中似乎变成了可以,甚至几乎不。
追责追偿难,难在何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难道是法律写得有问题吗?不全是。更深层的原因,恐怕要复杂得多。
第一难:责任主体难认定。咱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案件,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往往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公安侦查可能是团队作战,检察院批捕、起诉有检委会把关,法院判决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层层审核。这种集体决策模式,在当时有其历史背景和考量,但也确实造成了一个后果:一旦案子办错了,责任很难清晰地落到某一个或某几个人头上。法不责众的心态,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滋生。你想啊,如果一个错案牵扯到一连串的人,从侦查员到审判长,甚至更高层级的领导,这追责的网要撒多大?阻力又会有多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个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要彻底扭转过去的惯性,还需要时间。
第二难:内部追责的人情关。法律规定追责主体是有关机关。实践中,很多时候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或者其上级部门。让一个单位去调查处理自己的同事,甚至可能是曾经的领导,这其中的微妙和难度可想而知。人都有同情心,尤其是在一个系统内部,物伤其类的感觉难免会产生。再加上一些错案的成因复杂,有些可能是因为当时的刑侦技术落后,有些可能是受到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压力(比如过去的命案必破),有些甚至可能是为了破案而采取了不当手段,动机被认为是好的。当这些因素掺杂进来,严格追责往往就打了折扣,内部处分常常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至于真金白银的追偿,更是少之又少。
第三难: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细则。《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追偿的条件(故意、重大过失,或者特定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也规定了追偿额度是部分或者全部。但重大过失如何界定?部分是多少,全部又是基于什么标准?追偿的具体程序该怎么走?由谁发起?被追偿人如果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这些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问题,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非常清晰、统一的答案。这就给实践中的执行留下了很大的模糊空间,也变相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我记得之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时,曾有过关于追偿比例的具体建议,比如故意追偿70%-100%但不超过两年基本工资,重大过失追偿50%-100%但不超过一年基本工资。但后来正式出台时,这些具体数字又被删掉了,回到了部分或者全部的原则性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第四难:赔偿金额与个人承受能力的巨大差距。这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现在一些重大冤案的国家赔偿金额,高达数百万。而基层办案人员的工资收入是多少?两者之间差距悬殊。即便认定某人有重大过失甚至故意,要求他承担哪怕是部分赔偿费用,比如几十万,对他个人和家庭来说,也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法律的目的不是要让责任人倾家荡产,如何在惩戒、弥补国库损失与个人承受能力之间找到平衡点,确实是一个难题。这可能也是实践中追偿难以推行的一个隐性原因。
追责追偿休眠的后果
法律条款长期休眠,带来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定了规矩却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那法律的威信何在?这会让一些人心存侥幸,觉得办错案子也没什么大不了,反正最后由国家财政兜底。
其次,不利于形成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无惩则无戒。如果违法办案、失职渎职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和经济上的追偿,就难以对后来者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震慑,权力的滥用、司法的失范就可能一再发生。
再次,对受害者和公众情感的二次伤害。对于那些蒙受不白之冤的人来说,拿到国家赔偿固然重要,但看到造成自己悲剧的人受到应有的追究,同样是寻求内心正义平衡的关键一环。如果只有赔偿没有追责,公众也会质疑:这难道是用纳税人的钱为少数人的错误买单吗?这公平吗?这会进一步侵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如何唤醒休眠的条款?
面对追责追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抱怨和指责。作为法律人,更应该思考如何让这项制度真正运转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强化追责,以追责促追偿。我个人认为,相较于经济上的追偿,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也就是追责)的威慑力更大,也更具有实质意义。毕竟,纪律处分、丢掉工作甚至牢狱之灾,对个人的影响远超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追责的过程本身就是对事实和责任的调查认定过程,这个基础打牢了,追偿也就顺理成章。如果连追责都含糊其辞、避重就轻,那追偿就更无从谈起了。所以,必须先下决心严格落实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确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尤其是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恶劣行为的,该处分的处分,该移送司法的移送司法,绝不姑息。
第二,细化规则,增强可操作性。这是老生常谈,但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最高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比如:
- 明确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不能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需要结合具体职务要求、行为后果、注意义务等因素,给出相对清晰的界定指引。
- 制定理性的追偿标准或比例。不能简单地追求挽回全部损失,要综合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赔偿金额以及责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可以设定一个原则性的框架,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要避免标准悬殊过大。或许可以考虑设定一个与个人收入挂钩的上限,既体现惩戒,又不至于使其无法生活。
- 构建清晰的追偿程序。谁来启动追偿?(是赔偿义务机关主动启动,还是需要财政部门督促?)启动的时机是什么?(是否应在申请赔偿时就一并评估追偿可能?)调查核实的程序是什么?被追偿人有哪些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异议权)如果不服追偿决定,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救济?(内部复议?向上级申诉?甚至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需要明确的程序保障。
第三,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审查机制。为了克服自己查自己的弊端,可以考虑建立更具独立性的错案责任审查和追偿决定机制。比如,是否可以考虑由上一级机关负责调查和决定?或者设立专门的、有外部专家(如律师、法学教授、人大代表等)参与的委员会来进行审查认定?这样或许能提高审查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第四,保障被追责追偿人员的正当权利。在强调追责追偿的同时,也要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搞有罪推定,认定责任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要允许他们申辩,保障他们的程序性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因历史条件限制、认识能力局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错案,在追责时就应当更加审慎,避免打击一片,挫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司法豁免制度的配套完善也至关重要。
结语:让正义的链条完整闭合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如果赔偿之后没有相应的追责追偿机制有效运行,这个链条就是不完整的。唤醒这些休眠的条款,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修补,更需要的是执行的决心和智慧。
我始终相信,绝大多数司法人员是尽职尽责、追求公正的。但制度的作用,就是要让好人有保障,让坏人受惩罚,让可能犯错的人有所忌惮。只有当违法或失职的成本足够高,高到足以让人敬畏法律、慎用权力时,我们才能更有力地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条路可能还很长,但方向必须明确,步子必须迈开。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期待着看到国家赔偿追责追偿制度不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成为悬在权力之上的一把实实在在的利剑,守护着法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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