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一场差点认栽的医疗纠纷
几年前,我接手过一个案子,现在想起来还觉得挺有代表性。一位中年女士,因为一次不算复杂的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不仅身体承受了巨大痛苦,后续治疗也花了一大笔钱。她找到我的时候,情绪非常低落,反复说: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医院那么大,我们小老百姓怎么可能告得赢?说实话,这种想法在很多遭遇医疗纠纷的患者和家属中非常普遍。他们往往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加上对医疗机构的天然敬畏,而选择默默承受,或者接受一个远低于实际损失的象征性补偿。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我想结合我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跟大家聊聊医疗损害赔偿这件事,希望能拨开一些迷雾,让大家在不幸遇到类似情况时,能更清楚地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该如何去争取。
第一步:厘清概念,医疗损害不等于医疗事故
很多人一遇到问题,就觉得是医疗事故。但从法律角度看,医疗事故是一个有特定含义和认定标准的词。它通常需要经过医学会的鉴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且这种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患者一定程度以上的人身损害。这个标准相对严格。
然而,即使构不成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但只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与患者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患者就有权要求赔偿。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我们通常称之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点非常重要,意味着维权的门槛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高。我处理的很多案件,最终认定并非医疗事故,但法院依然判决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医院确实存在诊疗上的过错。
那么,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呢?这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诊疗规范来认定。坦白讲,这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实践中,往往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来判断。但作为患者,首先要明白,只要你认为医疗行为存在问题并导致了损害,就有权提出质疑和主张权利。
第二步:证据为王,病历资料是核心
打官司,说到底就是打证据。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无疑是核心中的核心。它记录了整个诊疗过程,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最直接依据。
因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怀疑诊疗有问题,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及时、完整地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根据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
我必须强调及时和完整这两个词。为什么要及时?因为时间拖久了,病历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部规定、人员变动甚至某些不规范的操作)而变得不完整或难以获取。为什么要完整?因为病历的任何一部分都可能在后续的鉴定或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有些当事人一开始只复印了部分病历,后来发现不够,再想去补,有时就会遇到障碍。
如果遇到医院不配合复印或封存病历怎么办?患者可以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如果患者依法请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如果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供,或者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那么在后续的诉讼中,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对患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利的规定。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患者手术后感染严重,但医院提供的病历中关于术后护理和抗感染治疗的部分记录非常模糊且有明显涂改痕迹。我们及时申请了病历封存,并在诉讼中指出了这些疑点。虽然医院百般辩解,但最终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依据上述法律推定,认定医院在术后处理上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步:寻求专业判断——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在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多大?这些问题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普通人乃至法官都难以直接判断,这时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两种鉴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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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主要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以及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这种鉴定更多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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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范围更广,不仅可以判断有无过错、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还可以对残疾等级、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误工期等进行评定。这种鉴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选择哪种鉴定?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策略来定。一般来说,如果走诉讼程序,法院更倾向于采信司法鉴定的结论。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会要求双方提交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可能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将是法院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担责以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不得不说,鉴定过程往往是漫长而复杂的,鉴定费用也不低(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根据责任划分承担)。但没有鉴定结论,很多案件难以推进。作为律师,我们会帮助当事人梳理案情,明确鉴定事项,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在鉴定过程中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步:明确索赔范围,依法计算损失
一旦确定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赔偿多少。很多人对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一头雾水。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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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因本次医疗损害所额外支出的医疗费用,包括后续治疗费。注意,不包括治疗原发病的费用。需要凭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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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患者因医疗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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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患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期限确定。住院期间的护理,和出院后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都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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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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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情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并非所有情况都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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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患者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需凭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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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外地就医等情况下产生的合理住宿费用,按标准凭票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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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如果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一定年限(通常是20年,但年龄对年限有影响)。这是赔偿中的一个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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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轮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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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患者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依法需要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的生活费。计算标准和年限也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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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如果患者不幸死亡,按规定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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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主张。计算方法与残疾赔偿金类似,按当地收入标准计算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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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医疗损害给患者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的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法律对最高赔偿年限有原则性规定(如造成死亡的不超过6年,残疾的不超过3年,但这只是计算基数的一个参考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费用的计算都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并非漫天要价。而且,最终的赔偿总额还要乘以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比如,鉴定认为医院承担70%的责任,那么上述计算出的总损失就要打七折。
第五步:诉讼时效,维权要趁早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特殊规定。一般认为,医疗损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
关键问题是,这个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法律规定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点在医疗纠纷中比较复杂。因为有些损害后果不是立刻显现的,可能是治疗结束后一段时间才发现。比如,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患者体内遗留了手术纱布,多年后才因为反复腹痛检查发现。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就应当从患者确诊知道损害是由原手术引起时开始计算。
但无论如何,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总而言之,维权要趁早。一旦发现问题,就应尽快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时效情况,避免因为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结语:理性维权,寻求专业帮助
医疗纠纷处理起来确实复杂,涉及到医学和法律两个高度专业的领域。患者和家属在身心承受痛苦的同时,还要面对维权的种种困难,这很不容易。但正如我开头所说,遇到医疗损害并非只能认栽。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正确的维权步骤,尤其是及时保全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鉴定,并依法主张赔偿,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在这个过程中,保持理性沟通的态度也很重要。无论是与医院协商、申请行政调解,还是最终选择诉讼,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然,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寻求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的帮助,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律师不仅能提供法律咨询,还能帮助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收集证据、参与调解或庭审,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记住,了解法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是我们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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