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甚至肢体冲突,由此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例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受害者的损伤程度都是决定案件性质、责任划分以及法律后果(如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民事赔偿范围等)的核心因素之一。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人体损伤程度的评定,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旧有的标准,如1990年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废止,我们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标准为准。
理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首先要明确其基本概念和层级划分。根据现行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通常分为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三个等级。这个等级划分并非主观臆断,而是依据损伤对人体生命健康的威胁程度、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程度以及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等客观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的。
轻微伤:法律责任的起点
轻微伤是损伤程度中最轻微的一级,指的是各种致伤因素所导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虽然名为轻微,但在法律上并非毫无意义。达到轻微伤标准,是许多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如殴打他人)进行处罚的依据,也可能是一些刑事犯罪(如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情节或量刑情节。
实践中,常见的轻微伤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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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面部:头皮擦伤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如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或皮下血肿、头皮创口;面部皮肤擦伤面积超过2.0平方厘米、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长度超过4.0厘米;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或鼻出血;口腔黏膜破损;牙齿松动或脱落但未达到轻伤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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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四肢:肢体或体表擦伤、挫伤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小的创口或瘢痕;肢体关节、肌腱、韧带的轻微损伤;肋骨骨折或肋软骨骨折(单一、非复杂的);足骨骨折;外伤导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或出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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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外伤性鼓膜穿孔(能自行愈合的)、鼓室积血;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较短);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的烧烫伤等。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轻微伤,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生活上的不便。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如果构成治安违法,行为人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轻伤:刑事责任的关键门槛
轻伤是介于轻微伤和重伤之间的一个重要等级,其法律意义尤为突出,特别是轻伤二级,常常是区分故意伤害行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分水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轻伤二级
轻伤二级指的是各种致伤因素所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但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这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最低标准。
常见的轻伤二级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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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与脊髓: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达到8.0厘米以上;头皮撕脱伤或缺损面积达到一定标准;颅骨骨折(如线性骨折、凹陷性骨折但未压迫脑组织);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导致相应功能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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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与五官: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达到4.5厘米以上,或累计长度达到6.0厘米以上;面颊穿透创;眶壁骨折(非单纯内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或双侧鼻骨骨折;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颌骨骨折(除特定轻微类型外);颧骨骨折;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一耳听力障碍达到特定分贝值(41分贝);眼球穿通伤或破裂伤;视力减退达到一定标准(如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影响容貌的耳廓缺损或鼻尖缺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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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与胸部:颈前部创口或瘢痕长度达到一定标准;咽喉软骨骨折;肋骨骨折2处以上;胸骨、锁骨或肩胛骨骨折;胸腔积血或积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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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与盆腔:胃、肠、胆囊等器官挫伤;肝、脾、肾包膜下或实质内出血;骨盆骨折;膀胱或尿道挫裂伤;外伤性难免流产或胎盘早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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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与四肢:椎骨骨折或脱位(除功能不受影响的尾椎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四肢长骨骨折(如肱骨、股骨、胫腓骨等);髌骨骨折;肢体大关节脱位或韧带断裂;手或足部骨折或功能丧失达到一定标准(如手功能丧失4%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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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表与其他:体表挫伤面积达到6%以上;烧烫伤达到一定面积和深度(如II度烧伤面积达5%以上)等。
一旦损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通常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司法机关也可能依法从宽处理。
轻伤一级
轻伤一级相较于轻伤二级,损伤程度更重,指的是各种致伤因素所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但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常见的轻伤一级情形相较于轻伤二级更为严重,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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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与脊髓: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程度更重);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脊髓损伤导致轻度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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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与五官:面部瘢痕更长或面积更大;眼睑缺失或外翻更严重;耳廓或鼻部缺损更严重;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损伤导致中度张口困难(II度);双耳听力障碍(41分贝);一眼重度视力损害或双眼中度视力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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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与胸部:颈部创伤或瘢痕更严重;咽喉损伤遗留发声或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肋骨骨折6处以上;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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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与盆腔:内脏器官非全层破裂;肝、脾实质内血肿直径较大(如2.0厘米以上);肾功能不全(代偿期);骨盆多处骨折或畸形愈合;一侧卵巢或睾丸缺失或萎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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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与四肢: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达到25%以上;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多处骨折;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手或足部缺失或功能丧失更严重(如手功能丧失16%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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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表与其他:挫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10%以上;烧烫伤面积或深度更严重(如II度烧伤达20%以上)等。
达到轻伤一级,意味着伤害后果更为严重,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上,通常会比轻伤二级判处更重的刑罚。
重伤:危及生命或严重残疾
重伤是损伤程度中最严重的一级,意味着损伤严重危及生命,或者造成了肢体严重残废、容貌严重毁损、重要器官功能严重丧失等严重后果。
重伤二级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常见的重伤二级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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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与脊髓: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需手术;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外伤性癫痫;单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脊髓损伤致重度大小便失禁或排尿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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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与五官:严重影响容貌的面部瘢痕;一侧眼球萎缩或缺失;鼻部或耳廓大部分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7枚以上;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一耳或双耳听力严重障碍;一眼盲目3级或双眼视力严重损害;容貌毁损(轻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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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与胸腹盆腔:颈部重要血管、气管、食管穿孔或破裂需手术;心脏或大血管破裂;肺破裂需手术;肝、脾、胰、肾等重要脏器破裂需手术;胃肠道全层破裂需手术;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需手术;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子宫或卵巢破裂需手术;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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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与四肢: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重要神经干或丛损伤遗留肌瘫;四肢长骨骨折严重畸形愈合、不愈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股骨头坏死;一足缺失50%以上;手功能丧失达到一手功能的36%以上;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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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面积烧烫伤(如II度达30%或III度达10%);休克(中度);挤压综合征(II级)等。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刑罚会更重。
重伤一级
重伤一级是损伤的最高等级(除死亡外),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常见的重伤一级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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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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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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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智能减退或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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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貌毁损(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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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耳听力完全丧失(91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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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眼失明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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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或食管广泛毁损,呼吸或进食完全依赖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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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IV级;一侧全肺切除或双肺三肺叶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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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重度损害;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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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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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肢以上离断或缺失(腕关节、踝关节以上);双手或双脚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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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重度烧烫伤(如深II度达70%或III度达30%)。
达到重伤一级,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最为严厉。
损伤程度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通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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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单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其效力在诉讼中可能会受到质疑,但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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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检查: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鉴定人会详细询问受伤经过,查阅病历、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核磁共振片)等,并对伤情进行细致的体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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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评定:鉴定人结合案情材料、病历资料和检查结果,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具体条文,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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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最终会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书,明确损伤程度的等级。这份鉴定意见书是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
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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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就医与保存证据:受伤后应第一时间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妥善保管好所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影像学片子及报告等原始材料。这些是鉴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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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鉴定的时间点也很重要。有些损伤需要一定的观察期或者治疗终结后才能做出准确判断。例如,瘢痕的形成、神经功能的恢复情况、骨折的愈合情况等都需要时间显现。办案单位或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把握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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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全面:鉴定应当客观、公正、科学。鉴定人需要全面考虑损伤的原发情况和继发后果,排除既往伤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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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有法定理由,并经办案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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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简单叠加:需要注意的是,多种损伤并存时,并非简单地将各个损伤对应的标准相加来提升等级。鉴定标准有其内在的逻辑和体系,应由专业鉴定人员依据标准综合评判整体损伤程度。虽然某些旧标准有提及三种接近可综合评定,但现行标准更强调依据具体条款和整体影响来判断。
结语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处理,也与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感息息相关。了解基本的损伤等级划分和鉴定标准,有助于公民在不幸遭遇伤害事件时,更清晰地认识自身权益和对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因伤害引发的法律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涉及证据收集、程序启动、责任认定等多个环节。如果您或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遇事冷静,遵纪守法,尽量避免冲突,从源头上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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