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绊脚石还是缓冲带?
大家好,聊到离婚,现在很多人都会立刻想到一个词——离婚冷静期。说实话,自从《民法典》正式实施,这个规定就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也确实给准备协议离婚的夫妻们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我做了这么多年律师,处理过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从最初大家对这个制度的不解、抱怨,到慢慢适应,期间的故事和感触,真是不少。
记得刚开始实行那会儿,不少当事人找到我,语气里满是焦急和不解:律师,我们都谈好了,为什么还要等一个月?这不是耽误事儿吗?甚至有人觉得这是在限制离婚自由。坦白讲,这种心情我完全理解。毕竟,走到离婚这一步,多半是经历了漫长的挣扎和痛苦,好不容易达成一致,谁都想尽快了结,开启新生活。这突然多出来的三十天,感觉就像是临门一脚被按了暂停键,确实让人有点措手不及。
那么,这个离婚冷静期,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它真的只是在添麻烦吗?今天,我们就来好好掰扯掰扯这个话题。
冷静期到底冷多久?法律规定是这样
首先,我们得明确法律是怎么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清清楚楚地写着: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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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是三十天。从你去婚姻登记处提交离婚申请,拿到那个回执单开始算,不多不少,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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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你俩是好聚好散,财产、孩子抚养问题都谈妥了,自愿去民政局办离婚,那才需要经历这个冷静期。如果你俩根本谈不拢,或者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又或者涉及家庭暴力等情况,那通常是走诉讼离婚的程序,也就是去法院打官司。诉讼离婚,是没有这个三十天冷静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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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内可以反悔。在这三十天里,只要任何一方觉得哎呀,我不想离了,都可以单方面去婚姻登记处撤回申请。注意,是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对方同意。一旦撤回,这次离婚申请就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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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后还有一个三十天。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第一个三十天冷静期过去了,如果你俩都没反悔,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不是的!法律规定,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下一个三十天内,你们俩必须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只有领到了那个红本本变成的绿本本,才算真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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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三十天不去,视为撤回。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那三十天里,你们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一方又犹豫了、没时间、忘了、或者故意不去)没有一起去领证,那么法律就默认你们撤回了离婚申请。想离?对不起,一切流程请重新来过。
所以,你看,整个协议离婚的流程因为冷静期的加入,变成了申请-受理-冷静期(30天)-审查(第二个30天内双方共同申请领证)-登记(发证)。时间跨度至少一个月,甚至可能长达两个月。
为什么要有冷静期?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要设置这么一个看似拖沓的程序呢?难道真是为了不让人离婚吗?
从立法本意来看,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社会上越来越常见的冲动离婚现象。坦白说,我执业这些年,见过太多因为一吵架、一赌气就嚷嚷着要离婚的夫妻。可能就是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话赶话赶到那了,第二天就直奔民政局。等真把证领了,冷静下来又后悔不迭,尤其是家里有孩子的,对孩子的伤害是实实在在的。
我曾经手过一个案子,小两口刚结婚一年多,感情基础其实不错,但都年轻气盛。有一次因为谁洗碗吵起来,越吵越凶,最后摔门而出,第二天就去申请了离婚。在冷静期里,双方父母都介入调解,小两口自己也冷静下来反思,觉得确实太冲动了。最后在冷静期第十五天的时候,男方主动去撤回了申请。后来他们还特意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感谢这个冷静期,不然真就散了。当然,这只是个例,并非所有夫妻都能在冷静期重归于好。
立法者希望通过这三十天的时间,给那些可能只是一时冲动的夫妻一个缓冲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再次审视自己的婚姻,思考离婚的后果,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同时,也给那些对离婚协议细节(比如财产分割、抚养费数额)还有疑虑的夫妻,留出更充分的时间去沟通和完善协议,避免日后产生更多纠纷。
不得不说,从数据上看,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协议离婚的数量确实有明显下降。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这可能导致一部分急于离婚的人转向了诉讼离婚。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制度的利弊往往是相伴相生的。
关于冷静期的几个常见误区和问题解答
实践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大家还有很多疑问。我在这里集中解答几个常见的问题:
1.老年人离婚也要遵守冷静期吗?
答案是: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在这里同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并没有对年龄做出任何区分。无论是二十岁的年轻夫妻,还是七八十岁的老年伴侣,只要是选择协议离婚,都必须遵守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规定。我确实遇到过一些老年当事人,他们可能觉得都这把年纪了,还冷静什么,但法律程序就是这样设定的,没有例外。
2.冷静期内,离婚协议可以修改吗?
答案是:可以。冷静期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双方有时间思考和协商。如果在这三十天内,你们对之前草拟的离婚协议(比如财产怎么分、孩子跟谁、抚养费给多少等)有了新的想法或者达成了新的共识,完全可以重新协商、修改协议内容。等到冷静期结束,去申请领证的时候,提交最终确认无误的离婚协议书即可。当然,修改协议的前提依然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3.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或者之后反悔,另一方想离怎么办?
答案是:转为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核心是双方自愿。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撤回了申请;或者冷静期结束后,在第二个三十天内,一方不愿意或不去共同领证,导致离婚失败。那么,仍然坚持要离婚的一方,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了。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因素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记住,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
4.家暴受害者也要等冷静期吗?
答案是:不一定。这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民政部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受害方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权益,不会因为冷静期的规定而拖延。所以,遭受家暴的朋友,请不要犹豫,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直接去法院起诉,不必去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等待那三十天。
5.冷静期制度最近有变化吗?听说新条例取消了?
答案是:没有取消。最近确实有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并即将实施(预计2025年5月10日起),引起了一些讨论。有人注意到新条例文本里关于离婚登记的条款,似乎没有再明确写三十日内这些字眼。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冷静期被取消了!新条例的总则里明确规定是根据《民法典》制定的。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关于三十天冷静期的规定并没有修改。新条例只是在具体程序性表述上与《民法典》衔接,并未改变冷静期本身的存在。所以,可以确定地说,只要《民法典》不修改,协议离婚的三十天冷静期就依然有效。新条例更多的是在优化服务、推行全国通办、强调婚姻家庭辅导等方面做了完善。
律师的几点实在建议
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面对离婚冷静期,我想给大家提几点实在的建议:
第一,协议离婚前充分沟通,想清楚再行动。不要把离婚申请当成是吵架的工具或者威胁对方的手段。去民政局递交申请之前,务必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所有核心问题进行彻底、坦诚的沟通。最好能形成一份详细、清晰、无歧义的书面离婚协议。准备越充分,冷静期内以及之后再生变数的可能性就越小。
第二,理性利用冷静期。如果你对离婚还有犹豫,或者对协议内容还有不同意见,那么这三十天就是你宝贵的思考和协商时间。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帮助,也可以咨询律师的意见。如果是坚决要离,协议也无争议,那就利用这段时间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为开启新生活做准备。
第三,注意时间节点,务必协调一致。一定要牢记:冷静期结束后,还有第二个三十天的领证窗口期。在这个窗口期内,必须双方本人一起去。提前规划好时间,互相确认,避免因为一方出差、生病或者其他原因错过时间,导致前功尽弃,需要重新申请。我见过不止一对夫妻因为第二个三十天没协调好时间而离婚失败,真的很可惜。
第四,情况特殊,果断选择诉讼。如果双方根本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或者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严重问题,或者一方恶意转移、隐藏财产,那么不要犹豫,直接选择诉讼离婚。这样可以更快地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来依法裁判,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没有冷静期的限制。
结语:法律与人情的平衡
总而言之,离婚冷静期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初衷是好的,希望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给可能挽回的婚姻留一丝机会,减少因冲动而带来的家庭破碎和社会问题。当然,它也确实给那些决心已定、好聚好散的夫妻增加了一些时间成本和程序上的不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项制度的效果如何,最终还要看它在实践中如何运行,以及社会公众如何理解和适应。作为法律人,我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把法律规定和程序给大家讲清楚、说明白,帮助大家在面对人生重大抉择时,能够更理性、更从容地做出选择,并依法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婚姻不易,相守更难。无论最终是分是合,都希望大家能够深思熟虑,对彼此负责,对孩子负责,也对自己的未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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