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一些伴侣选择共同生活、养育子女,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引发了一个普遍的疑问:这样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所谓的事实婚姻,还是仅仅属于同居关系?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问题,更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权益等诸多方面。厘清这一法律问题,对于身处其中的当事人至关重要。
揭开事实婚姻的面纱
事实婚姻这个词汇,在很多人的观念里似乎还占有一席之地。它通常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被周围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结合状态。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随着法治的完善,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在发生变化。
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是1994年2月1日。根据当时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其精神已融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自该日期起,法律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即使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子女,并且对外也声称是夫妻,只要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关系在法律上就不被承认为事实婚姻。
那么,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例如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自愿、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他们的关系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未登记而共同生活的情况都发生在1994年之后。
因此,对于现在绝大多数有孩子但没领证的情形,法律上的定性并非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下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既然法律上不认可为婚姻关系,那么同居关系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同居双方之间不享有基于合法婚姻产生的配偶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没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除非另有约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能当然地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除非逝者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或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当然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其次,同居关系相对缺乏法律的稳定性保障。相比于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更容易解除,双方可以随时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选择分开,无需像离婚那样经过法定的程序。这种自由的背后,也潜藏着关系不稳定、权利保障相对较弱的风险,尤其是在发生纠纷时。
实践中我们观察到,因为缺乏婚姻关系的法律约束和保障,同居关系在面临矛盾时,往往更容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产生争议,且处理起来可能更为复杂。
孩子的权益:法律的坚定保障
谈到未登记育有子女,许多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孩子的权益问题。会不会因为父母没有结婚证,孩子就低人一等或者权利受损呢?这一点,法律给出了明确且坚定的回答:不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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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身份权:无论父母是否结婚,孩子都是父母的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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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受抚养教育权: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结婚而改变。《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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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顺序和份额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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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其他权利:包括受赠与、获得赔偿等其他民事权利,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可能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例如,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上户口)。根据国家现行政策,非婚生子女落户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即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出生登记。虽然个别地方在执行中可能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法律保障是明确的。若遇到困难,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此外,如果对于亲子关系存在疑问或需要法律确认,可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来明确法律上的父(母)子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子女的抚养和继承等权利。
财产分割:同居与婚姻的显著区别
财产问题是同居关系解除时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领域之一,其处理规则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存在显著不同。
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在同居关系中,并不直接适用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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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归个人:同居期间,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获得、能够明确归属于个人的财产(如特定赠与、个人劳动所得且能明确区分的),通常仍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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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得财产按份或共同共有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额、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并据此进行分割。实践中,这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财产的来源和贡献情况,否则很难清晰界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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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处理这类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财务记录、出资凭证、协议等证据。由于规则相对复杂且举证要求高,建议在同居期间就对大额财产的归属和使用有清晰的约定,或者在关系结束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处理。
未来选择:补办登记或其他考量
对于处于同居关系且育有子女的伴侣来说,未来关系如何发展,有不同的选择和考量。
一种选择是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如均达到法定婚龄、自愿、无配偶等),可以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一旦完成补办登记,双方就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婚姻法的全面保护。婚姻关系的效力,一般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时起算。这意味着,补办登记后,之前的同居期间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对于财产认定、继承等方面会产生重要影响。
另一种选择是继续维持同居关系。这需要双方对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安排等问题达成一致,以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当然,也可能选择结束同居关系。如前所述,同居关系的解除相对简单,无需法定离婚程序。但解除关系时,必须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探望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视角下的温馨提示
总而言之,虽然现代社会对生活方式的选择更加包容,但从法律角度出发,我们仍需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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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为了获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全面保护,保障自身及伴侣的各项合法权益,建议符合条件的伴侣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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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父母关系如何,子女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时候,都应将子女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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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尤其是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建议在关系存续期间或结束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理解法律规定,不是为了束缚情感,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和所爱的人。希望每一对伴侣,无论选择何种生活方式,都能在了解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做出最适合自己的、负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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