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的紧箍咒:为何人人谈之色变?
律师,我这被列入失信名单都快两年了,是不是时间一到就自动取消了?坦白讲,类似的问题我几乎每周都会遇到。很多人觉得,这个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像是一个有固定刑期的惩罚,熬过两年就能自动刑满释放。但现实情况,往往比想象中复杂得多。
我们先得弄明白,这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底是什么。简单说,就是法院为了敦促那些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却拒不履行的老赖们,给他们套上一个紧箍咒。一旦上了这个名单,麻烦可就大了。坐飞机、乘高铁?不行。住星级酒店、去高档场所消费?不行。买房买车、甚至子女上高收费私立学校?都可能受限。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没面子问题了,而是实实在在影响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波及家人。
两年自动解除?美丽的误会!
现在,我们来重点聊聊那个两年期限的问题。确实,相关的司法解释里提到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以为抓住了救命稻草:看,法律写了,就是两年!但请注意这里的措辞:一般为二年。而且,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几种特定的失信情形,比如: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或者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这种还可能被延长)。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因为上述这些程序性或妨碍性的行为被纳入名单,那么这个两年(或延长后的三到五年)期限,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期限届满后,理论上,法院应当将你的信息从名单库中删除。我确实也处理过类似案例,比如有位当事人仅仅是因为没有按时申报财产,在两年期满后,我们积极向法院申请,最终成功将他的名字从失信名单上移除了。
但是!请注意这个但是!对于最常见的那种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钱不还,这个两年的期限,往往就不适用了!为什么?因为这种情况下,解除失信状态的核心前提是履行义务。只要你没还钱,或者没有完成判决要求的行为,哪怕过了两年、三年甚至更久,这个失信的帽子,理论上就应该一直戴着,直到你履行完毕为止。
所以,千万不要抱着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的侥幸心理。对于绝大多数因为欠钱不还而被列入名单的人来说,时间不是解药,履行义务才是。
想摘掉老赖帽子?这几条路才是正道!
那么,如果不靠熬时间,怎样才能真正有效地从失信名单上除名呢?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办案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最直接、最彻底
这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你把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比如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就应当在确认履行情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屏蔽或者删除你的失信信息。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最没有争议的方式。
实践中,履行完毕后,最好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据(比如转账凭证、收据等),并书面申请解除失信名单和相关的限制措施(比如限制高消费令)。这样可以加快处理进程。
2.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退一步海阔天空
有时候,确实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有困难。这时候,和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债权人)好好谈谈,争取达成一个分期履行、减免部分利息或者违约金的执行和解协议,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需要强调的是,光达成协议还不够,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一旦履行完毕,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状态。
我曾经手过一个案子,债务人确实经营困难,但态度很诚恳。我们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债权人同意减免一部分逾期利息,债务人也承诺在一年内分期还清本金。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法院很快就解除了对他的失信惩戒。这可以说是双赢。
3.法院依法终结执行或裁定不予执行:特定法律情形
还有一些特定情况,比如:
- 申请执行人明确书面申请撤销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
- 案件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 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确实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注意,是终结本次,不是彻底完结,以后发现财产还可以恢复执行);
- 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按规定删除失信信息。但这些情形往往有严格的法律条件限制,不是想适用就能适用的。
4.针对特定情形的两年期满申请:谨慎尝试
回到前面提到的,如果你确实是因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非拒不履行核心义务的原因被纳入名单,并且两年(或法定延长)期限已满,你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删除失信信息。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当初被纳入名单的原因以及期限已满的事实。就像前面提到的那几个法院判例一样,是有成功希望的。但不得不说,各地法院对此的掌握尺度不一,存在不确定性。提交申请后,耐心等待法院审查结果,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限高令与失信名单:一对孪生兄弟,但并非完全一致
这里还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很多人容易把限制高消费(简称限高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混为一谈。虽然它们经常一起出现,但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措施。
限高令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比如乘坐飞机、高铁,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它的触发条件相对更宽泛,只要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就可以发出限高令。
失信名单则更进一步,除了包含限高令的限制外,还有更广泛的信用惩戒,影响可能更大。比如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都可能受限。
关键在于,限高令本身,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类似两年的期限。通常认为,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限高令就可以一直持续。所以,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特定原因(比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纳入失信名单,两年期满后失信名单解除了,但因为钱还没还清,限高令依然有效!这一点务必注意。
律师的几句心里话:主动面对,才是上策
作为处理过不少这类案件的律师,我想说几句心里话:
第一,千万别有侥幸心理。指望拖字诀拖过两年自动解除,对于大多数欠钱不还的情况来说,基本不现实。法律的目的是让你履行义务,不是让你钻空子。
第二,主动沟通是金。无论是和法院还是和申请执行人,保持积极沟通的态度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僵局就是因为互相不信任、不沟通造成的。表明你的履行意愿,哪怕是表达目前的困难,寻求和解方案,都比完全回避要好得多。
第三,了解清楚自己上榜的原因。不同原因对应不同的解除路径。如果是程序性问题,或许可以争取适用期限规则;如果是实质性的拒不履行,那就老老实实想办法履行。
第四,履行完毕后,务必主动申请解除。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法院会自动处理。提交书面申请,附上证据,跟进法院的处理进度,确保自己的名字确实从名单上消失了,相关的限制措施也一并解除了。
第五,生活还要继续。即使曾经被纳入失信名单,解除之后,虽然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信用记录上还会留有痕迹,影响一些金融活动,但法定的限制已经消除。关键是吸取教训,诚信为本,未来依然有重建信用的机会。
总而言之,摆脱失信标签,最可靠的路径永远是直面问题,积极履行。所谓的两年自动解除,更像是一个美丽的误会,切不可将其当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助那些正被失信问题困扰的朋友们,找到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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