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用农产品作为百姓餐桌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尤为关键。准确理解“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是销售者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本文将深入解读新规中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并探讨其对市场销售行为的影响。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初级产品”和“农业活动”。“农业活动”涵盖了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也包括现代农业活动,如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则包括了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简而言之,食用农产品是指保持其原始形态和基本属性的农产品初级形态,例如田间地头采摘的蔬菜水果,刚从养殖场运出的禽畜肉类,以及捕捞上岸的鲜活水产品等。即使经过了简单的初步处理,如清洗、分装等,只要其基本属性没有改变,仍然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三大类别详解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我们可以将其细分为植物类、畜牧类和渔业类三大类别:
1. 植物类食用农产品:
植物类食用农产品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广泛,例如:
- 粮食:如小麦、稻谷、玉米、大麦、燕麦等谷物,以及经淘洗、碾磨等初加工制成的米、面粉、杂粮等。但以粮食为原料深度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园艺植物:
- 蔬菜:各种新鲜蔬菜、菌类植物、山野菜等,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脱水等初加工的蔬菜干、腌菜、咸菜等。但蔬菜罐头、蔬菜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水果及坚果:新鲜水果、果干(如葡萄干、桂圆干)、果仁、坚果等。但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花卉及观赏植物:可食用的鲜花、干花等。
- 茶叶:毛茶,即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和嫩芽,经初制加工的茶叶。精制茶、茶饮料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油料植物:如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等,以及初榨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药用植物: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及其初级产品。
- 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产品:如天然橡胶、咖啡豆、胡椒籽等。
- 其他植物:如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藻类植物等。
2. 畜牧类食用农产品:
畜牧类食用农产品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主要包括:
- 肉类产品:牲畜、家禽、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的肉、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腊肉、腌肉、熏肉等肉类生制品。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蛋类产品:鲜蛋、冷藏蛋、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蛋类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奶制品:鲜奶及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等。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蜂类产品:天然蜂蜜、鲜蜂王浆、蜂蜡、蜂胶、蜂花粉等。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其他畜牧产品:动物骨、壳、血液、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3. 渔业类食用农产品:
渔业类食用农产品包括人工放养和捕捞的水产动物及水生植物,以及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 水产动物产品:鱼、虾、蟹、贝类等水产动物及其幼苗,以及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初加工的水产动物产品。熟制水产品和水产品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水生植物:海带、紫菜、裙带菜等水生植物,以及经保鲜防腐处理或晾晒干燥的水生植物产品。罐装水生植物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 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露等。以鱼油等为原料深度加工的乳剂、胶丸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明确食用农产品范围的意义
准确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对于规范市场销售行为至关重要。《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销售者需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所售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这些监管措施都以“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为前提。
对于销售者而言,明确哪些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有助于其正确理解和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避免因对产品性质认识不清而导致违规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了解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有助于其更好地识别和选购农产品,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与建议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进入了新的阶段。准确把握“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是每一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管理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销售者应认真学习和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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