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律政人们,大家好!作为一名“老法律人”,今天想跟大家聊聊劳动合同终止这个老生常谈,但又在实务中 (我差点又蹦出俄语,职业习惯职业习惯…) 是经常引发争议的话题。
最近几年,经济形势变化快,劳动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很多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仍然存在不少误区。我经常在后台收到各种咨询,其中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算辞退吗?要赔偿吗?”、“员工自己离职,工资还能全额拿到吗?”等等问题,占据了很大比例。 说实话,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背后往往牵扯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实务操作。
今天,咱们就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多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系统地梳理一下劳动合同终止的那些事儿,力求用最接地气的方式,帮大家彻底搞清楚这34种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并提供一些实用的“避坑”指南。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概念辨析
在深入探讨具体情形之前,咱们先来明确两个核心概念: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大相径庭。
简单来说,解除更侧重于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往往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提前“分手”。而终止则更偏向于劳动合同的自然结束,比如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合同“寿终正寝”。
这种区分不仅仅是咬文嚼字,而是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实际利益。 搞清楚“解除”和“终止”的区别,是避免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
先说说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任性”解除合同的权利,共计13种,咱们一条条来看:
- 协商一致解除: 顾名思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好聚好散”,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最平和,争议也最少。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 这是劳动者最常见的“辞职权”。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 这30天是给用人单位留出缓冲期,以便安排工作交接和人员调整。
-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如果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比如安全设备、工作环境)或者劳动条件(比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可以“怒而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拖欠工资,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社保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仅违法,也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有些“奇葩”公司,规章制度比“劳动法”还“霸道”,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 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 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合同: 一些合同条款,明显偏袒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996工作制”,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解除。
- 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这种情况非常恶劣,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告知。
-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同样是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极端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告知。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所以设置了兜底条款,给未来的法律发展留有空间。
- 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4-7项,以及8-10项中“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1-3项,以及11-12项,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接下来,我们看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用人单位的“解雇权”相对来说受到更多限制,但也有其合法行使的空间:
- 协商一致解除: 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一样,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窗口期。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理由。 但“严重违反”需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很多劳动争议案件,都聚焦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严重违反”的认定上。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这种情形比“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更严重,强调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比较高,需要综合考虑损失金额、影响范围等因素。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拒不改正: “身兼数职”现在很常见,但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 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 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对应,如果劳动者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涉及到“医疗期”的认定和“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
-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不能胜任工作”也是常见的解雇理由,但用人单位需要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合同。 “不能胜任”的认定也需要有客观标准和考核依据。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公司搬迁、业务调整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 企业破产重整裁员: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困难”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不能随意认定。
-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裁员: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与第10条类似,也是一个兜底条款,指因其他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2-7项属于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8-14项属于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7种情形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劳动合同终止的7种情形,这些情形通常比较明确,争议较少:
- 劳动合同期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降低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或者用人单位直接不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 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 劳动者去世,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合同终止,这没什么争议。
-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破产,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合同也随之终止。
- 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这些情形都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然是兜底条款。
- 特殊情形下的续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存在特定情形(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体检、患职业病或工伤、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等),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些情形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益。
实务提醒与避坑指南
讲了这么多情形,相信大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我给大家几点建议:
- 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缴纳社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避免劳动争议的基础。 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民主合法,内容要具体明确,避免“口袋条款”。
- 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提出疑问。
- 发生争议及时维权: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规章制度、解除/终止通知书等。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N(工作年限)个月工资,赔偿金是2N个月工资。 月工资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降低。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 特殊群体的保护: 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患病/负伤职工、工伤职工等特殊群体,法律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格外谨慎。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博弈。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实务中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各位法律同仁,如果您在实务中遇到过什么“坑”,或者有什么经验教训,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我们一起交流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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