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同仁,大家好。作为一名“老法律人”,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争议颇多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人在步入婚姻殿堂时,都怀揣着“你侬我侬,不分彼此”的美好愿景,认为婚后财产自然而然就是“我们”的了。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往往骨感。一旦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关于财产分割的纠纷往往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今天,我就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实务经验,和大家深入剖析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边界,帮大家理清这笔“糊涂账”。
引子:从一起咨询说起
前几天,一位女士焦急地找到我,咨询离婚事宜。她和丈夫结婚十年,丈夫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管理,收入颇丰。但近两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面临离婚。这位女士最关心的,就是婚后丈夫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以及两人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她很困惑,这些“婚后所得”,难道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信很多同行都遇到过类似的咨询,这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那么,究竟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属于个人财产?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条解析:《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规定
要搞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们首先要回归到法律条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核心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划重点:
- 时间界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顾名思义,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所得”的理解: 这里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举个例子,婚后一方中彩票大奖,即使奖金尚未实际兑现,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列举+兜底: 法条列举了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有例外)等五类主要共同财产,并设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兜底条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划重点:
- 婚前财产: 明确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且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 人身损害赔偿: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归个人所有。
- 特定遗嘱或赠与: 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明确指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 个人专用物品: 日常生活用品,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归个人所有。
- 兜底条款: 同样设置了兜底条款,但适用上应从严把握,确保与共同财产的界限清晰。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划重点:
- 约定优先: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自由约定,约定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
- 书面形式: 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效力及可执行性。当然,实务中,如果口头约定且双方无异议,也可能被认可。
- 约定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非常灵活,可以是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也可以是混合制。
- 对外效力限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对外负债时,债权人不知晓该约定的,仍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追偿。
实务难点与争议焦点
虽然法律条文看似清晰,但在实务操作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仍然存在不少难点和争议,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
1. “婚后财产”的时间界定
如何准确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以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之日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止。但实践中,情况可能更复杂。例如,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分居时间、分居原因、有无共同生活事实等因素进行判断。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如果分居时间较长,且夫妻双方经济上各自独立,对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更符合公平原则。
2. 财产的“自然增值”与“共同经营”
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升值,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一般来说,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房产进行了共同经营、管理、维护,例如共同出资装修、共同出租管理等,则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再比如,婚前个人投资的股票,婚后产生的收益,通常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股票本身的价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3.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个人所有”的认定
《民法典》中的兜底条款,给法官自由裁量留出了空间,但也增加了实务认定的复杂性。例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虽然是婚后取得,但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个人属性,是否应全部认定为共同财产,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夫妻一方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如果安置对象是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且拆迁补偿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4. 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平均分配”。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而非简单的“一人一半”。
特别是对于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复杂的财产形式,分割方式更为多样,可能涉及股权分割、价值评估、补偿等多种处理方式。
律师建议:如何避免“糊涂账”?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经常提醒当事人,防患于未然胜于亡羊补牢。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我建议大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做好以下几点:
- 婚前财产公证: 对婚前房产、车辆、存款等大额财产进行公证,明确权属,避免婚后争议。
-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如果双方有共同经营的企业、或者对财产管理有特殊安排,可以考虑签订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属、收益分配等,做到有据可依。
- 妥善保管财产凭证: 注意收集和保管好工资流水、银行存款、投资记录、房产证、购车发票等财产凭证,以便日后举证。
- 避免财产混同: 尽量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开管理,避免混同不清,增加认定难度。
-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在面临婚姻财产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既关乎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也体现了婚姻关系的法律本质。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边界,在婚姻生活中,多一份理性,少一些“糊涂”,共同守护好家庭的“钱袋子”。
各位同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您在实务中遇到过哪些棘手的问题?又有哪些独到的见解和经验?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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