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句出自《孝经》的古语朴素地表达了古人对身体完整的重视。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今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个常见的刑事罪名故意伤害罪。
前段时间我所接手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故意伤害案件。委托人小张在一次聚会中与朋友发生争执双方都有饮酒推搡中小张将对方推倒导致其头部撞击地面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这起案件让我陷入深思酒精作用下的一时冲动如何界定其主观故意轻伤二级又该如何量刑
一、 迷雾中的故意何为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顾名思义核心在于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就要求我们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不仅要看客观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更要深入剖析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
实践中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并非易事。很多时候行为人会辩称自己只是失手、不小心并非有意伤害。 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案发时的具体情境、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以我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为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是邻居长期因琐事积怨。一次争吵中李某持菜刀砍向王某造成王某手臂轻伤。 虽然李某辩称自己只想吓唬对方无意伤人。但结合其持刀行为、砍击部位、双方积怨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其具有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有精确预见。 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无论是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都在其故意范围之内。最终定罪则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确定。
二、 法条背后的考量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主观上的故意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需特别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 犯罪客体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自伤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这种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兵役则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 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关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拳打脚踢、刀砍棒击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放任被监护人实施自我伤害。此外损害行为既可以直接针对人体外部造成组织残缺或容貌毁损也可以针对人体内部造成器官功能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或者没有造成任何可评定伤情的后果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伤情鉴定是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依据。
三、 公平与正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确定具体刑罚时除了考虑伤害后果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伤残等级、犯罪起因、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 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力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 为权利而辩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要点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 主体辩护 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别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主体。
- 主观辩护 这是辩护的重点。如果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伤害故意则可能争取无罪判决。
- 行为辩护 审查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行为性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 因果关系辩护 审查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伤情辩护 审查伤情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 量刑辩护 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从犯罪起因、手段、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方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五、 法治的温度案例与思考
在执业过程中我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小刘与被害人小王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小刘一时冲动用拳头击打小王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庭审中小刘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积极赔偿了小王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取得了小王的谅解。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刘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取得谅解等因素对其判处缓刑。
这个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蕴含着对人性的关怀。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律的适用更要关注案件背后的人性因素努力寻找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途径。
六、 未来的方向
法治的进步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完善更体现在司法实践的精进。对于故意伤害罪我认为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 细化故意的认定标准 针对实践中故意认定难的问题可以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 完善伤情鉴定制度 进一步规范伤情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减少争议。
- 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可以探索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刑事和解、人民调解等促进社会和谐。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将始终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让更多人了解法律敬畏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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