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不断完善股票退市已成为投资者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当得知持有的股票面临退市风险时许多投资者往往手足无措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全面解析股票退市的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权益保护指南和实用的应对策略。
一、股票退市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从法律角度看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未满足交易所制定的财务、交易等标准而终止其股票上市地位的法律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退市主要分为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两种类型。
1. 主动退市的法律情形
主动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自主申请终止上市的行为。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主动退市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形
1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
2股东会依法作出解散决议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
5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战略性退出资本市场。
2. 被动退市的法律依据
被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触及退市标准而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根据沪深交易所于2020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被动退市分为四大类
1交易类退市如”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
2财务类退市如”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等指标。
3规范类退市如”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或”半数以上董事对半年报或年报出具不保真意见且限期内不改正”。
4重大违法类退市如”触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或新增的”造假金额达5亿元且造假比例达50%”的量化指标退市。
二、退市后投资者股票处置的法律路径
1. 退市整理期法定的首要抛售机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程序的上市公司股票首先会进入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股票但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此阶段公司股票代码会变更通常在原代码前加上”退”字如”中弘退”。退市整理期一般持续30个交易日是投资者处置股票的第一个重要时间窗口。从法律角度看投资者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期间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判断作出决策。
2. 三板市场法律赋予的最后交易机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退市整理期结束后45个交易日内退市公司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申请股票挂牌转让。
投资者若仍持有退市公司股票需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原开户券商营业部办理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参与三板市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
2本人名下证券类资产在申请开通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在50万元以上
3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法律特别规定已持有退市公司股票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买卖其持有的退市公司股票确保基本交易权利不受损害。
三、公司破产清算中的股东权益保护
1. 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
当退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在清偿顺序上处于劣后地位。即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及普通债权后如有剩余财产才能按照持股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股东有权
1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无表决权
2查阅破产财产清算报告
3对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
4在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获得分配。
2. 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实践中大多数破产公司已资不抵债清偿完优先债权后往往无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导致股东利益难以得到实质保障。据统计在已完成破产清算的退市公司中能够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案例不足10%。
四、因公司违法行为导致退市的投资者法律救济途径
1.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导致退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启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满足下列条件
1存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买入并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
3投资者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4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
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新增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则代表众多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
以泽达易盛案为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法定投保机构代表7195名投资者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达成调解使投资者获得总计2.85亿元赔偿平均每人获赔3.89万元体现了集体诉讼的效率和实效。
3. 股东代位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的规定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侵占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持股比例在1%以上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代位诉讼。
实践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成功发起多起股东代位诉讼。如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案广州中院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判决判令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归还占用资金约2.4亿元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建议
1. 退市前的自我保护措施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特别关注年报和审计报告中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2对触及风险警示ST的公司保持高度警惕评估退市风险
3发现公司存在可能导致退市的风险因素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4理性看待退市整理期内的价格波动避免盲目跟风或贪图便宜
5建立个人的”防雷指南”避免投资存在重大违规风险的公司。
2. 退市后的权益维护策略
1及时办理股票确权和三板市场转板手续
2密切关注公司公告了解后续发展情况
3对于违法违规导致退市的公司收集和保存交易凭证、损失证明等维权证据
4关注投保机构发起的集体诉讼及时加入获取赔偿
5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评估单独提起诉讼的可行性。
六、结语风险防范与权益保护并重
股票退市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面对退市风险投资者应当正确认识和应对一方面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盲目投资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完善退市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市场规则为投资者创造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未来随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深入推进和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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