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记录如何消除构建中国特色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思考
上个月我在接待一位咨询者时听到了一个令人心酸的故事。这位三十出头的年轻人十年前因为醉驾被判处了拘役服刑期满后他努力重新开始生活。然而这个”前科”却如同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不断干扰着他的生活。
“律师我真的改过自新了这么多年来没有再犯任何错误。但每次找工作一听说我有前科单位就婉拒我连孩子上学有时候都会被歧视。”他的眼中充满了无奈”我这辈子就要一直背负这个包袱吗有没有办法消除这个前科记录”
面对他的问题我只能如实回答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除了未成年人的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外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基本上无法消除。
这个案例让我再次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为那些真心悔改、已经付出代价的轻罪犯罪人提供一个消除前科记录的机会
一、犯罪记录的”永久性”与其带来的社会问题
犯罪记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前科”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员犯罪情况的书面记载。我国目前的犯罪记录制度只有”增加”没有”减少”一旦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这个记录基本上会伴随他的一生。
在我多年的法律实践中我接触过不少因为前科记录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案例。一些轻微犯罪的人员尽管已经真诚悔改刑罚也已执行完毕却因为”有前科”这个标签在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遭受各种歧视和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近十年来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中84.6%的案件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这意味着有大量的轻罪犯罪人员终其一生都要背负犯罪记录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
特别是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犯罪记录带来的”污名化”效应被无限放大。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仅仅因为在求职表上如实填写有前科记录就被用人单位拒绝甚至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大量前科人员面临的普遍问题。
二、域外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经验启示
在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我发现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尽管名称各异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给予那些已经改过自新的犯罪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德国早在1920年就颁布了《消除犯罪记录法》后来又制定了《德国中央犯罪登记簿和教育登记簿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犯罪的前科消除期限。比如被判处3个月或更长自由刑的消除期限为15年。
日本刑法规定监禁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后经过10年未再受罚金以上刑罚的该刑罚即宣告丧失效力罚金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后经过5年未再受罚金以上刑罚的也同样处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则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犯罪前科的消除条件如对被判处缓期执行的人员考验期限已满即可消除前科被判处比剥夺自由较轻刑罚的服刑期满后过1年可消除前科。
美国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也值得关注。尽管联邦和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允许消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以判决结案的被告人犯罪记录和错判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记录。
法国的前科消灭制度尤为完备主要分为法院依职权消灭和法院依被记录人申请消灭两种模式。犯罪记录一旦消灭不仅意味着获得司法复权还禁止对犯罪记录进行公开和传播。
域外国家的这些做法为我们思考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我国现有制度及其局限性
目前我国在犯罪记录消除方面的制度相对单一。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然而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现实价值有限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它主要是”有限地封存”未成年人轻罪记录而对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除则没有相应规定。
在我的执业过程中我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犯了轻罪的成年人即便已经服完刑罚、真心悔改也无法摆脱犯罪记录带来的各种限制。他们在找工作、办理出国手续、参军入伍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障碍。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限制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他们的家人特别是子女。
我曾接待过一位母亲她的儿子因为轻微犯罪被判处缓刑结果儿子的孩子在上学时被学校得知家庭情况后受到了不公平对待。这种”株连”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它不仅增加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难度也在无形中扩大了社会矛盾。
四、建立中国特色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既有现实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
首先它有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根据我的观察和研究很多轻罪犯罪人员之所以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部分原因是他们因为犯罪记录难以找到正当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如果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消除犯罪记录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必将有助于减少重新犯罪。
其次它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已经通过刑罚得到教育改造的轻罪犯罪人给予他们消除犯罪记录的机会正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体现。
再次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暴力犯罪连续下降而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大幅增加。据统计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三成左右。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通常不大让他们长期背负犯罪记录的不利后果似乎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成比例。
最后建立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轻罪前科可以让大量轻罪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主流减少边缘群体的形成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五、构建中国特色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具体设想
基于我国国情和借鉴国外经验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1. 立法路径的选择
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刑法总则中增加”犯罪记录消灭”一章系统规定犯罪记录消灭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但考虑到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也可以先采取”窄口径”的方案即在修改刑法或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增加犯罪记录消灭的规定。
具体而言可以在刑法第一百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未再实施犯罪的可以消除其犯罪记录。
2. 犯罪记录消灭的启动方式
我建议采取”双轨制”的启动模式
一方面对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犯罪记录消灭程序不需要犯罪人本人提出申请。
另一方面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则采取申请制即由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八年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再犯罪危险性等因素作出裁决。
3. 犯罪记录消灭的效力
一旦犯罪记录被消灭应当产生以下效力
首先相关人员免除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再报告已消灭的犯罪记录。
其次已消灭的犯罪记录不得作为对其实施就业、入学等方面歧视的依据。应当赋予其在遭受歧视时的诉权保障其公平就业、受教育等权利。
最后将已消灭的犯罪记录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禁止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披露或公开相关信息。对于违规披露已消灭的犯罪记录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的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4. 不适用犯罪记录消灭的情形
为了平衡社会安全与个人权益我认为并非所有犯罪记录都适合消灭。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性侵犯罪等特定类型犯罪不应适用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六、结语
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但不应该因为一时的过错而影响一生。建立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不是为犯罪开脱而是为那些已经付出代价、真心悔改的人提供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信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教育和挽救犯罪人。建立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刑法的价值取向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像文章开头那位咨询者这样的轻罪犯罪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消除犯罪记录的机会真正实现”浪子回头金不换”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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