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是我国刑法规制较为严格的经济犯罪类型之一。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多年的律师我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涉案人员对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在”小打小闹”中越陷越深最终触碰刑法红线。本文将从立案标准、量刑情节、司法认定等多角度深入解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和指导作用。
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法律定性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既有保障财政收入的考量也有维护公共健康和市场秩序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定性方式
首先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其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正如我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看到的行为人张某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大量收购、销售卷烟半年内销售额达七万余元最终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定性可能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这取决于行为的具体情况。这也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复杂性的体现。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区间
在办理过的众多案件中我发现当事人常常对”什么情况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认识误区。根据《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达到上述标准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处罚。
而若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则量刑更重。《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
记得我曾代理过一位被告人他在农村地区长期从事卷烟零售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销售额累计达到十八万元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巧合的是他恰好持有一张”农村烟草零售许可证”但已过期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通过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非故意逃避监管而是因不熟悉法律法规延误了换证加上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最终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三、司法实践中的经营数额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案件处理的关键。《解释》第四条对此有详细规定总结起来有以下要点
1. 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
2. 无法查清的有品牌的卷烟按照该品牌在查获地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则按照当地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3. 复烤烟叶、烟叶等其他烟草专卖品也有相应的计算方法。
在实务中我发现侦查机关往往按照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计算经营数额。这种做法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有时会导致计算金额偏高。我曾在一个案件中成功地质疑了这种计算方式因为被告人主要销售的是低端卷烟其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平均零售价格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提供的实际销售凭证作为计算依据这大大降低了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四、共犯认定的特殊性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中共犯认定有其特殊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你只是一个”帮忙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我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货车司机受雇运送一批卷烟事后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从犯。关键在于检方证明他明知所运送的是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且不是偶然为之而是长期稳定地为主犯提供运输服务。
因此在实务中我建议公民在参与任何与烟草专卖品相关的经营活动时务必确认合作方具有合法资质否则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犯罪的参与者。
五、辩护与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面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指控辩护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认定标准的争议。正如前面提到的非法经营数额计算问题合理质疑计算方法可能是有效的辩护策略。
其次主观认识的辩护。有些被告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小商贩对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认识不清误以为只要缴纳了税款就可以销售烟草。这种情况下可以从主观过错程度角度进行辩护。
再次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也是获得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我经手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都获得了相对宽松的处罚。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解释》第二条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可能构成未遂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未遂只要货值金额达到标准仍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记得有一次我代理的当事人刚刚收购了一批未加贴税标的卷烟准备转售就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获。虽然尚未实际销售但因货值金额较大仍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起诉。最终我们通过证明当事人是初犯、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争取到了较为宽松的处罚。
六、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疑难问题
第一”知情”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对于物流、仓储等环节的参与者如何判断其是否明知所涉及的是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在实务中这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第二一罪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当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同时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解释》第五条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处罚较重”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理解。
第三关于烟草专卖品的范围问题。《解释》第九条明确列举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但随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出现如何适用现有法律规定也成为新的挑战。
坦白说我在代理一起涉及电子烟的案件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检方认为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范畴而辩方则认为现行法律对电子烟的定性并不明确。最终法院基于谦抑性原则没有将其认定为烟草专卖品这也反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七、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建议
基于多年的执业经验我对可能涉及烟草专卖品经营的相关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任何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个人或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这是避免刑事风险的前提。
其次即使持有许可证也应严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经营更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烟草制品。
第三对于物流、仓储、场地租赁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注意核实合作方的资质避免成为非法经营的帮助者。
最后如不幸被查处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结语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法律规制日益严格这既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公众健康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既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也要通过法律宣传引导更多人远离法律风险。正如一位法官同行所言”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预防犯罪。”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引在合法的轨道上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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