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链条解析与从犯量刑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链条复杂从犯量刑有讲究。本文揭秘犯罪团伙运作模式解析从犯认定标准及量刑考量因素通过案例分析警示公众切勿以身试法贪图小利或轻信高薪诱惑最终可能沦为犯罪帮凶。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文将深入剖析跨境电信诈骗的犯罪链条重点关注从犯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链条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链条解析与从犯量刑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通常呈现金字塔结构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

1. 组织策划者金主位于犯罪链条顶端负责提供资金、制定诈骗方案、招募人员、联系洗钱团伙等。这些金主往往藏匿幕后远程操控。

2. 技术支持者负责搭建虚假网站、APP提供服务器维护、短信群发、VOIP技术等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3. 信息提供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址、银行账户等为诈骗分子提供精准目标。

4. 话务人员业务员直接与被害人联系通过话术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通常分为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层层设套。

5. 取款人员车手负责将诈骗所得从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出转移至境外。

6. 洗钱团伙水房通过各种手段将诈骗赃款洗白转移至境外或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财产。

二、从犯的认定

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除了组织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外还有许多参与人员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从犯通常包括

  • 提供技术支持但未直接参与诈骗的人员
  •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未直接参与诈骗的人员
  • 参与跑分、洗钱但未直接参与诈骗的人员
  • 在诈骗窝点从事后勤保障、秩序管理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 仅实施聊天引流等行为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辩称其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直接参与诈骗也不影响诈骗罪共犯的认定。只要其行为对诈骗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帮助作用就可能构成从犯。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对于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为电诈犯罪提供转移资金、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已经形成稳定协作关系的应当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追究责任。

对于在诈骗窝点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要准确甄别、区别对待。如果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系为诈骗窝点提供服务仍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提供服务且提供的服务保障对诈骗犯罪集团起到重要支持促进作用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三、从犯的量刑

对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具体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参与时间越长罪责相对越重。
  • 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地位越高、作用越大罪责相对越重。
  • 获利情况获利越多罪责相对越重。
  • 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具有上述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是否退赃退赔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是否被胁迫如果行为人在诈骗窝点被他人殴打属于胁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窝点积极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不属于受胁迫参加犯罪或者达不到胁迫程度的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的从犯通常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期可能在数月至数年不等具体取决于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高某受高薪诱惑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诈骗集团从事杀猪盘诈骗。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其从犯地位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大量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为获取高薪报酬主动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并综合考虑二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纳罚金等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

上述案例表明即使是从犯只要参与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量刑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五、结语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参与其中的从犯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避免落入诈骗陷阱。广大民众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售、出租银行卡甚至配合实施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沦为帮助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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