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伤人事件频发饲养人责任与损害赔偿规则解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走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牵着宠物犬散步的人们。宠物犬为人们带来了欢乐和精神慰藉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硬币总有两面宠物犬伤人事件也随之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成为了社会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就深刻反映了这一社会现象。数据显示中国城镇犬只数量庞大但部分饲养人责任意识淡薄疏于管理导致犬只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这不仅给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协调养犬乐趣与公共安全已成为法治建设亟需关注的重点。
从法律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平衡饲养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养犬行为预防和减少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那么在《民法典》框架下宠物犬伤人案件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规则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此进行深入解析。
《民法典》框架下的责任构成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条规定确立了在一般情况下宠物犬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宠物犬造成了他人损害即使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主观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减轻责任。
例如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案中斯某让7岁儿子独自遛犬导致犬只抓伤婴儿。法院判决斯某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斯某可能认为自己的犬温顺不会伤人但法律不考虑这种侥幸心理只要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如由成年人牵领造成损害就应担责。
当然法律也并非完全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激怒犬只导致其攻击仍然主动实施挑逗、激惹等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在饲养人一方且故意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法律规定了更严格的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且没有任何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案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当地禁养的大型犬即使受害人徐某某有逗犬行为法院仍判决刘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禁养犬只的严格规制也警示饲养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
未伤人因宠而伤特殊的侵权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宠物犬伤人并不总是表现为直接的撕咬、抓挠。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宠物犬没有直接与受害人发生身体接触也可能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宠物未伤人人因宠而伤的特殊情形。
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张某乙饲养的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摔倒受伤。法院判决张某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犬只追逐、吠叫等行为同样具有危险性可能导致他人受到惊吓进而产生损害后果。只要损害后果与犬只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危险的广义理解也提醒饲养人即使犬只没有直接攻击行为也要尽到管理义务防止犬只惊吓他人。
再比如案例五 法庭调解促和谐案中包某饲养的犬只追扑张某导致张某骑摩托车摔伤。虽然犬只可能并未直接咬到张某但其追扑行为已构成侵权包某仍需承担责任。这些案例都表明法律不仅规制犬只的直接攻击行为也关注犬只的其他危险行为旨在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损害赔偿范围兼顾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
宠物犬伤人造成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呢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康复费等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
- 误工费受害人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
-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需要他人护理的费用。
- 交通费受害人因就医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 营养费受害人为补充营养支出的费用。
- 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其他损失如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案中法院支持了孕妇因注射狂犬疫苗后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这表明对于犬只伤人造成的特殊损失如终止妊娠的损失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力求周全保护受害人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力求既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结语文明养犬法治同行
宠物犬伤人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完善养犬管理规定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要提升公民的文明养犬意识普及养犬法律知识引导饲养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养犬环境让宠物犬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而不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
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何将《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到实处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宠物犬伤人纠纷仍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强调的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作用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养犬安全与社会和谐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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