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与法律界定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较为常见的罪名其行为表现多样适用范围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
第一种类型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随意”是指殴打行为缺乏合理理由事出无因。比如他人善意提出建议行为人却因此殴打对方或者对方只有一人做出不利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多人。至于情节是否恶劣则需要从法益受侵害程度来判断如造成轻微伤或轻伤、使用凶器殴打、纠集多人殴打、多次殴打或一次殴打多人、殴打弱势群体等情形。
第二种类型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辱骂是以言语对他人进行轻蔑的价值判断恐吓则是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包括多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实施上述行为、针对弱势群体实施上述行为、引起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
第三种类型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任意损毁是使财物使用价值减少或丧失的行为占用则是不当使用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第四种类型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行为应当具有煽动性、蔓延性和扩展性能够影响公共场所整体秩序。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与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但这一概念过于抽象需要结合具体行为类型来理解。第一类行为保护的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身体安全第二类行为保护的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行动自由、名誉与意思活动自由第三类行为保护的是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安宁第四类行为保护的是不特定人在公共场所活动的自由与安全。
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必须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构成本罪。这一点在实践中尤为重要它将许多看似相似但动机不同的行为排除在寻衅滋事罪之外。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行为量刑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管制情节轻微的可能判处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 拘役情节较轻但有一定危害性的可能判处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 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一般在五年以下。
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能适用缓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甚至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之间常常存在交叉和重叠。例如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可能与故意伤害罪构成想象竞合任意损毁财物类的寻衅滋事罪可能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想象竞合强拿硬要类的寻衅滋事罪可能与敲诈勒索罪构成想象竞合。
对于这些情况不应强调不同罪名之间的区分而应注重它们之间的想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得到了明确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特殊情形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看似符合寻衅滋事罪表面特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一规定对于理解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通过短信、微信、电话或当面辱骂债务人的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这种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个人且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无事生非。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专门针对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这进一步明确了在债务纠纷中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犯罪什么样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结语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罪名其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类型、主观目的、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既不能将其范围无限扩大也不能对确实构成犯罪的行为轻易放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益的功能。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79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