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赌博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作为执业二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历了无数网络赌博案件的辩护工作特别是涉及网络赌博代理人员的取保候审问题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和误区。今天我想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两个维度聊聊网络赌博代理能否取保候审这个问题。
网络赌博代理的法律定性与量刑标准
说到取保候审首先要搞清楚网络赌博代理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赌博代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定性方式
一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这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二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三是为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等服务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量刑标准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忽然想起去年我办理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小李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主要负责发展下线玩家按照投注额提成。半年时间抽头渔利约5万元被抓后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我希望能争取取保候审。这类案件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屡见不鲜处理起来却各有不同。
网络赌博代理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网络赌博代理可以取保候审呢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主要看以下几点
第一看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理论上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
第二即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取保候审。这就要看具体案情了。
第三应当逮捕但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这是法定的特殊情形。
坦白说我觉得法律规定虽然看起来很明确但实务中却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样是网络赌博代理有的被批捕有的却能取保候审关键在于如何把握”社会危险性”这一弹性很大的标准。
实务中影响网络赌博代理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
办理了这么多年的网络赌博案件我发现在实务中以下因素对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影响很大
一是涉案金额的大小。抽头渔利刚过3万元的比抽头十几万、几十万的取保可能性大得多。记得有一次两个案件几乎同时办理一个抽头3.5万元顺利取保另一个抽头18万元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最终还是被批捕了。
二是犯罪情节的轻重。单纯发展会员获取提成的比自己直接接受投注、组织下线赌博的取保可能性更大。
三是案件的侦办阶段。老实说在审查逮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要比批捕后再争取难度小很多。
四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初犯、偶犯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取保几率大大提高。
我感觉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认罪态度尤为重要。曾经有个当事人明明是网站二级代理却坚称只是普通玩家结果不但没能取保最终还因为拒不认罪而被从重处罚。这种因小失大的案例真的不少见。
网络赌博代理取保候审的实操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帮助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需要制定有效的策略。在这类案件中我通常会这样操作
第一步全面评估案情。详细了解当事人的涉案情节、金额、在组织中的地位等这决定了取保的可行性。
第二步积极促成退赃。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甚至是超额退缴能够大大提高取保几率。
第三步寻找有利证据。比如证明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参与赌博网站而是被他人误导或证明当事人在组织中只是末端环节危害性较小等。
第四步准备充分的保证材料。包括固定住所证明、工作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不会逃避侦查。
第五步选择合适的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政治可靠与本案无关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我经常建议选择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或单位领导作为保证人。
记得有一次我代理的网络赌博代理案中当事人家属非要请当地一个”有关系”的人做保证人我极力阻止并说明利弊最终说服家属选择了当事人的舅舅和单位主管。案件顺利取保事后家属非常感谢我的专业建议。
网络赌博代理取保候审的误区与注意事项
说到这里我想提醒一下当事人及其家属在为网络赌博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时容易陷入以下误区
误区一以为有关系就能取保。这种想法特别危险不仅可能浪费金钱还可能因行贿而惹上更大麻烦。
误区二认为取保就意味着不会被判刑。取保候审只是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与最终是否定罪、如何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三取保后不配合调查。一旦取保候审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按时报到如实回答讯问否则可能被撤销取保。
老实说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取保后松懈结果在审判阶段被撤销取保收监的案例。这真的是得不偿失。
结语
网络赌博代理能否取保候审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来决定。但总体而言抽头渔利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网络赌博代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作为刑辩律师我的建议是一方面应当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客观分析案情给予当事人理性的法律指导避免不切实际的承诺。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条文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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