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界限

本文深入分析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界限。两罪虽都涉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但在犯罪主体、客体和对象上存在本质差异。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是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仅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以及所侵占财物的性质。文章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实务注意事项为准确认定这两种犯罪提供了清晰指引。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罪名。这两种犯罪都涉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但在犯罪主体、客体、对象等方面存在重要差异。本文将深入分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界限帮助读者准确理解这两种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基本概念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5.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

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其所在单位中具有一定的职务。

二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问题。

三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

1. 国有财产

2.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5. 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应当交公的礼物

6. 保险金特定情况下。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关键是这些财物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

四犯罪情节要求不同

职务侵占罪明确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对数额没有明确限制但实践中对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

五法定刑不同

贪污罪的法定刑最高可达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贪污罪的从严惩处原则。

三、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判断

一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非国有

2. 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活动

3. 行为人是否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4. 行为人是否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二”从事公务”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个人是否”从事公务”不能简单以其是否具有干部身份为标准而应根据其所在岗位和具体担负的工作性质来判断。公务活动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而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罪名认定

对于国家参股或国有公司、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1. 如果行为人是国有单位委派到混合所有制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2. 如果行为人不是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电信所工作人员收取电话费案

某电信所工作人员负责收取用户电话费并上交电信局财务室其将收取的部分电话费据为己有。该工作人员虽在国有企业工作但其工作性质是从事收取电话费的劳务性工作不具有代表电信局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职能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二案例二村干部私分退耕还林款案

某村委会村长和会计在发放完村民的退耕还林款后将属于村委会的退耕还林款予以私分并用假发票冲账。由于村干部私分退耕还林款的行为发生在协助乡政府发放退耕还林款的过程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构成贪污罪。

五、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一准确认定行为人身份

在实务中应当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身份特别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工作的人员要区分其是否属于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是否从事公务。

二正确界定财物性质

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准确界定其性质是公共财物还是本单位财物这直接关系到罪名的认定。

三注意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贪污罪处理而在其他情况下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则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

六、结语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不仅关系到罪名的准确认定也关系到量刑的公正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所侵占财物的性质以及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7989.html

(0)
聚合律师的头像聚合律师
上一篇 2025年3月22日 下午11:04
下一篇 2025年3月21日 下午12:3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