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老张,听说你家那块宅基地卖给城里人了?这可不行啊!类似这样的对话,在农村并不少见。宅基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承载着太多复杂的情感与利益纠葛。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涉及宅基地的纠纷日益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天,咱们就好好聊聊这宅基地转让、继承与确权的那些事儿。
记得几年前,我曾代理过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委托人王先生是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几年前将自家闲置的宅基地租给了一位外村人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所谓的租赁协议,约定租期99年,李某一次性支付了租金。几年后,该地块面临拆迁,巨额的拆迁补偿款让王先生后悔不已,他这才意识到,这份协议本质上就是变相买卖宅基地。于是,他找到我,希望能要回宅基地。这起案件,让我对宅基地问题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宅基地转让的雷区
宅基地转让,远非一手交钱,一手交地那么简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意味着,宅基地的转让,有着严格的限制。
那么,哪些情况下宅基地转让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宅基地。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无效情形。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实际上也包含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如果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该转让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正如(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案例中,黄某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 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宅基地转让。即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转让,也并非可以随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审批的转让行为,同样无效。
- 一户多宅情况下的宅基地转让。如果出让方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将其多余的宅基地转让,即便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转让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一户一宅的政策。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双方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但事后受让方将户口迁入了该村,是否就能规避法律风险呢?答案是:不一定。虽然(2019)最高法行申1095号案例中,孙松森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最终获得了拆迁补偿安置待遇。但这种情况具有特殊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并非所有迁入户口的行为都能洗白之前的非法转让。
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有些所谓的租赁协议,实际上是变相的宅基地买卖。比如,约定租期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一次性支付巨额租金,这其实就是挂羊头卖狗肉,逃避法律监管。这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宅基地继承的迷雾
宅基地能否继承?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人。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而房屋的继承,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实践中,宅基地继承问题,往往与继承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那么,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比如已经拥有宅基地),那么,继承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如城镇居民),那么,原则上只能继承房屋,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一旦灭失(如自然坍塌、拆除等),宅基地使用权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2019)最高法行申84号案例就体现了这一裁判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城镇居民继承了农村的房屋,在房屋存续期间,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因房屋引发行政纠纷,一般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如果房屋已经翻盖或者灭失,则可能丧失诉权。
三、宅基地确权的困境
宅基地确权,是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化等原因,宅基地确权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一户多宅问题是确权的一大难题。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家庭存在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在确权过程中,如何认定这些宅基地的合法性,如何进行处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其次,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也较为普遍。根据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宅基地面积都超过了标准。对于超标部分,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此外,宅基地权属争议也时有发生。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宅基地的权属不清,存在争议。在确权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争议,需要仔细甄别,谨慎处理。
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因为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坦白说,宅基地问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我曾参与过一个宅基地确权纠纷的调解工作,深感其中的复杂性。各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的诉求,都有自己的道理,要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非常不容易。
依我看来,解决宅基地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宅基地管理;另一方面,农民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使用宅基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发挥好裁判的引导作用,通过公正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未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宅基地制度也将不断完善。我们期待,宅基地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让农民真正实现住有所居,让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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