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了一位情绪非常激动的委托人小张。他向我诉说了一桩令他困扰不已的二手房交易纠纷:小张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交了5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办理过户手续。谁知就在约定过户前一天,卖方突然反悔不愿出售,理由是房价近期上涨,原定价格太低。小张据理力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卖方却一毛不拔,认为只需退还原定金就可以了。
一、定金制度:保障交易的双刃剑
在我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二手房交易中的定金纠纷可以说是家常便饭。尤其在房价波动较大的时期,违约事件更是频发。定金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其设计初衷是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成为纠纷的焦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条规定确立了定金的担保功能和成立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同条还规定了定金的数额上限:”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这个百分之二十的上限在二手房交易中尤为重要,因为房价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百分之二十就是一笔巨款了。
二、定金的双倍返还:并非板上钉钉
定金最核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经常对当事人说:”定金条款就像一把双刃剑,买方违约可能损失定金,卖方违约则可能需要双倍返还。”但实践中,定金双倍返还却并非那么简单。
我记得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卖方在签订合同收取买方10万元定金后反悔不卖房,买方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庭审中,卖方辩称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是因为家庭突发变故不得已才反悔的。结果法院综合考虑卖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以及买方的实际损失,最终判决卖方返还16万元,低于双倍定金数额。
这个案例表明,法院在适用定金罚则时会考虑公平原则,不会机械适用双倍返还规则。尤其是当约定的定金数额较大时,法院更倾向于进行合理调整。
三、多种定金类型的法律适用
在实务中,定金不止一种类型,常见的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它们的法律适用各有不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立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将来订立合同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点在房屋买卖中极为常见。比如买房人交付认购金后,开发商或卖家拒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买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而解约定金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可以通过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合同。上述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也明确:”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一种选择权,使定金不仅具有担保功能,还可以作为一种解约的工具。不过,解约定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
四、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通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这时如何处理两者关系就成了一个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也就是说,在两者并存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如果违约金高于双倍定金,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反之则选择适用定金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同条还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给了守约方额外的保障,即使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如果实际损失更大,还可以要求赔偿超出部分。
五、典型案例分析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例:何某经中介公司介绍欲购买车某的一套二手房屋,价格为41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车某拒绝出售或擅自提高房价的,视为违约,应按照购房总价款的20%即83万元向何某支付违约金。何某随后向车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三天后,车某反悔不想卖房,并将10万定金退还给何某。
何某起诉要求车某支付83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考虑到车某违约时间较短,过错程度不高,而且何某的实际损失有限,判决车某支付违约金55万元。车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调整为20万元违约金。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很可能会予以调整。特别是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仅签订合同几天就违约,且对方未支付大额资金或未产生大量损失,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过高的违约金。
六、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违约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那就是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比如政策变化导致买方无法取得购房资格,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交付等。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是否适用罚则就成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七、实务建议
在多年的实务经验中,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对广大买卖双方有所帮助:
第一,明确定金性质。在签订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所交付款项的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预付款等。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合理约定定金数额。定金数额不宜过高,否则可能超过法定上限或者日后被法院调整。一般来说,二手房交易中的定金在总房价的1%-5%之间较为合理。
第三,注意证据保全。交付定金后,一定要索要书面收据,并注明款项性质和交付目的。如果是银行转账,也要在备注中说明款项用途。
第四,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要注意两者关系。如前所述,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所以在起草合同时应考虑两者的合理设置。
第五,理性看待双倍返还规则。虽然法律规定了定金的双倍返还,但法院在实际审理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可能会对最终金额进行调整。
八、结语
二手房交易中的定金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机制,但也是法律纠纷的高发区。作为当事人,既要了解法律规定,又要理性看待定金的效力,避免因盲目自信或者误解法律而陷入纠纷。
回到文章开头小张的案例,我建议他首先与卖方协商,尝试友好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提起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不过,他也需要做好心理准备,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最终赔偿金额进行调整。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交易中的诚信比任何定金条款都重要。在房价波动的市场环境中,买卖双方都应当珍惜契约精神,遵守承诺,这样才能减少纠纷,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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