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重要阶段,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本文将深入解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具体情形包括:
1.劳动者存在过错性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性情形,即使在试用期内也同样适用: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明确的录用条件、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以及客观的考核结果。
2.劳动者存在非过错性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非过错性情形,试用期内同样适用: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 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或入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最好以书面形式呈现,如《录用条件确认书》、《岗位说明书》等。
- 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并告知劳动者。考核标准应当客观、公正,与录用条件相符。
- 客观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证据,如工作成果、客户评价、同事证言等。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 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不同的上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解除时间: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劳动者。
- 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 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依据第四十条解除,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
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更好地理解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某科技公司以员工侯某多次被客户投诉、未能完成项目进度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项目进度问题是由于侯某行为造成,因此判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参考案例:(2019)沪01民终14116号)
案例二:某投资公司以员工顾某不能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开展财务工作、缺乏基本的国际贸易常识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根据公司提供的岗位职责、试用期考核评价表、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认定顾某不具备与其职位相称的能力,确认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参考案例:(2020)沪01民终12015号)
上述案例表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总结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保留客观的考核证据,并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利,如遇违法解除,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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