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二十多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处理过数百起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不乏因管辖权问题而引发的争议。最近,一位企业客户咨询我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让我想到很多律师和当事人对此类问题的理解还不够深入。今天,我就以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为切入点,分享一些实务经验和注意事项。
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
在讨论如何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我在实务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导致丧失了异议权。必须强调的是,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视为默认管辖权。
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常见理由
在我处理的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住所地与受诉法院不一致
记得去年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原告在北京起诉我的客户(一家注册地在上海的公司),理由是双方在北京签订了合同。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在北京履行,因此北京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将案件移送至上海法院审理。
2.合同履行地与受诉法院不一致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存在误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物,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管辖权约定无效
有时,合同中会约定管辖法院,但这种约定并非总是有效。我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合同中约定”一切争议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案件标的额应由中级法院管辖,而约定的是基层法院),我们据此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基于多年的实务经验,我总结了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几个关键要点:
1.明确当事人信息
申请书开头应当清晰列明申请人(通常是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如为法人)等。这些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管辖权的确定。
2.清晰表述申请事项
申请事项应当简明扼要,通常表述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在这里,必须明确指出你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
3.详细阐述事实与理由
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需要详细说明为什么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以及为什么你指定的法院应当管辖该案件。理由必须基于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我的实践中,我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 被告住所地在哪里
- 合同履行地在哪里(需引用合同相关条款)
- 如有管辖权约定,分析该约定是否有效
- 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说明正确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一个
4.附上相关证据
虽然申请书本身不需要附证据,但在实务中,我建议同时提交能够证明你主张的相关证据,如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原件(证明履行地约定)等。这样可以增强申请的说服力。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下面我分享一个经过实践检验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供大家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市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五、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及后续处理
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根据我的经验,这个过程通常需要2-4周时间。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提起上诉。我经常提醒客户,如果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一定要及时上诉,否则裁定生效后,就不能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了。
在一个我代理的案件中,一审法院驳回了我们的管辖权异议,我们及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们的异议成立,撤销了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这个案例说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是非常必要的救济途径。
六、管辖权异议的策略考量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想强调的是,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是一个策略问题。在决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地域便利性
如果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对当事人参与诉讼是否便利?例如,如果被告在上海,原告在北京,案件移送到上海审理,对原告来说可能增加了诉讼成本和不便。
2.法院审判风格
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风格上可能存在差异。我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某地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有较为成熟的审判经验和相对稳定的裁判尺度,这时即使有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也需要权衡利弊后再决定是否提出。
3.时间成本
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延长案件审理周期。如果案件本身比较简单,或者当事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那么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不是最佳选择。
4.诉讼策略整体考量
管辖权异议应当纳入整体诉讼策略中考虑。例如,如果案件实体上处于不利地位,通过管辖权异议争取时间调整策略或寻求和解可能是明智之举。
七、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管辖权异议与实体答辩的关系
很多当事人担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交实体答辩会被视为接受管辖。根据我的经验,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交答辩状或者反诉状的,不视为其对管辖权异议的放弃。因此,为了防止错过答辩期限,我通常建议客户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交实体答辩。
2.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问题
在实务中,我经常遇到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如果约定模糊不清,如仅约定”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没有明确具体法院,这种约定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3.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的应对
如果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除了提起上诉外,还需要注意在实体审理中保留相关异议。我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虽然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但我们在后续的实体审理中仍然坚持提出管辖权问题,最终在上诉阶段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八、结语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性权利,合理行使这一权利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环境。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希望本文对大家理解和运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有所帮助。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应对,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虽然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但它不应成为拖延诉讼的工具。我们应当本着诚信、高效解决纠纷的原则,合理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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