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归属认定与侵权责任界定

本文深入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聚焦于其法律地位认定与侵权责任界定。通过梳理我国最新司法实践案例,包括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晨《伴心》案以及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的腾讯Dreamwriter案,明确了AI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判断标准,包括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创作过程的实质控制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文章同时探讨了AIGC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机制,区分了用户责任和AI服务提供者责任,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这一问题对于平衡创新激励与技术发展,构建AI时代的创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ChatGPT、Midjourney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通过输入几个提示词就能生成文章、图片等内容已成为新型创作方式。这种创作模式的兴起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存在侵权行为,责任应如何认定?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出发,结合最新司法案例,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归属认定与侵权责任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个核心要素。

目前,法律界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不同观点。反对者认为,AI生成内容仅是基于大量训练数据和算法逻辑的组合输出,缺乏人类创作者的个性表达和智力投入;而支持者则认为,AI仅是工具,使用者通过提示词引导、调整参数、后期编辑等方式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从国际视角看,各国立场也存在差异。美国版权局已多次拒绝为纯AI生成内容赋予版权,要求必须有”人类作者的创造性贡献”;而中国司法实践则逐渐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承认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二、我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

近期,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晨案为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在该案中,原告林晨使用AI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并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经多轮设计后形成一幅名为《伴心》的江边夜景图。当林晨发现其作品被两家公司用于网络宣传且删除了署名时,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被告提出的”AI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抗辩,法院认定:《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2020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腾讯公司诉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也认定腾讯公司利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的财经报道构成作品,这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的案件。

三、AI生成内容著作权构成的判断标准

结合现有司法实践,AI生成内容著作权构成主要考虑以下判断标准:

1.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关键在于判断人类使用者是否对内容的生成施加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影响。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薇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时,应被视为一种’创作’。AI本身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因为AI是人类设计和开发的工具。而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2.创作过程的实质控制

使用者对AI生成过程的控制程度是重要考量因素。这包括:

  • 提示词的精准设计与多次调整
  • 对AI初始生成结果的人工干预与修改
  • 后期编辑与加工的创造性贡献
  • 多轮迭代反馈与优化

3.证据链的完整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强调:”如果没有整个创作的过程的一个很清晰的证据链,你从第一幅图生出来是什么样,你最终生成的和你一开始生成的,你这个改编你的创造,还是得体现你创造的这个量到底是多少,有着清晰的证据链,我觉得也是可以支持这种诉求的。”

因此,在主张AI生成内容著作权时,创作者应保留完整的创作过程证据,包括提示词设计、多次修改记录、人工干预步骤等,以证明其独创性贡献。

四、AI生成内容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

当AI生成内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责任认定与分配是另一个复杂问题。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用户责任

用户作为AI工具的直接操作者,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明知或应知其提示词可能导致系统生成侵权内容,仍进行相关操作
  • 公开宣称自己是AI生成内容的作者,并商业使用该内容
  • 故意输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内容,诱导AI生成近似内容

2.AI服务提供者责任

AI服务提供者在以下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在训练数据环节未获得必要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 未履行应有的技术预防措施义务
  • 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有特定的合规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在发现违法内容时依法采取措施。

3.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在责任认定上,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为责任认定基础
  • 比例原则: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贡献度相匹配
  • 技术中立原则:AI本身作为工具不应成为责任主体
  • 预见可能性原则:考虑行为人是否能合理预见侵权后果

五、未来法律完善的建议

针对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我国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法定标准

建议在著作权法修订或司法解释中明确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关于”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2.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可考虑构建著作权、邻接权、特殊财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根据AI生成内容的不同特点和人类贡献程度适用不同保护方式。

3.细化责任分配机制

进一步细化AI生成内容侵权责任认定规则,明确用户、AI服务提供者、平台等主体的责任边界和注意义务,建立责任分担和风险防范机制。

4.加强技术与法律的协同

推动AI内容溯源技术、水印技术、权利信息标识等技术措施的应用,协助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责任认定。同时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适应AI生成内容的特点。

结语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正在发展的法律领域。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关法律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已开始承认在人类具有实质性创造贡献的前提下,AI生成内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来,法律制度需要在保护创新激励与促进技术发展之间寻找平衡,为AI时代的创作活动提供明确、合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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