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了一个农村土地纠纷案子,挺有代表性的。老李去世后,他的三个子女为了父亲生前承包的那块责任田争得不可开交。大儿子坚持认为土地应该归他,因为他一直在家务农;二儿子则搬出了《继承法》,说遗产应当均分;小女儿则表示自己虽远嫁他乡,但同样有权继承父亲的这份土地权益。
常见误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等同于一般财产
说实话,在我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这类纠纷屡见不鲜。绝大多数农民朋友都认为,父母去世后,他们承包的土地理所应当由子女继承,就像继承房子、存款一样。老实说,这是一个广泛存在的误解。
坦白来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远比想象中复杂。它不是简单的”能不能继承”的问题,而是”什么情况下、谁能继承、继承什么权益”的多层次法律难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属性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忽然想到,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这点极为关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尽管土地承包合同上可能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通常是户主),但他只是作为家庭代表签字,承包权实际归属整个家庭集体共有。
再说得通俗点,土地承包权更像是”户权”而非”人权”。一户之内的成员,无论是户主还是其他家庭成员,对承包地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后半句的深意:”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最高法观点:权利主体是”户”不是”人”
这个问题,最高法已经给出了权威解释。在(2018)最高法行申1731号案例中,最高法明确指出,由于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家庭联产承包就不产生继承问题。签订承包合同的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仍都享有权益。
有意思的是,很多律师同行在咨询时会混淆”继受取得”与”继承”的概念。说到这里,我必须强调,很多情况下看似是”继承”,实际上是权利的自然延续或权益的重新分配。
真正可以继承的是什么?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被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为什么又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这条规定实际区分了两个不同的权益:
1.承包经营权本身:属于农户家庭集体,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承包收益:指已经实现的收益,如已收获的农作物、出租承包地获得的租金等,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我经常用这样一个比喻向当事人解释:承包权像是一棵果树的所有权(属于家庭共有),而承包收益则是果树上结出的果实(可以个人占有并传承)。
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情形一:承包人死亡但家庭存续
最简单的情况。比方说老李(户主)去世了,但他的妻子和未分家的孩子仍在同一户内生活。这种情况下,承包经营权继续由这个家庭享有,不存在继承问题。老李只是作为代表签订了承包合同,他的去世不影响整个家庭对承包地的权利。
具体到权利行使方式,通常由家庭内其他成员(如配偶或子女)作为新的代表人,家庭内部可以协商决定。
情形二:”整户消亡”的特殊情况
如果承包户的所有成员都已离世或离开(俗称”整户消亡”),这块土地的承包权该如何处理?
按照最高法的观点,此时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这一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而设定的。
不过,在实务中,我发现有些地方存在不同做法。有些村集体允许死者的近亲属(非同一户的)继续耕种该土地,但可能会收取一定费用;有些地方则会将土地直接收回,重新调整分配。这方面确实缺乏统一规范。
情形三:林地的特殊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林地有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考虑到林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允许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但请注意,这里的”继承人”仍应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要求,否则可能面临争议。
实务中的常见争议
说到这里,我想起前几年代理的一个案子。张某某与村委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张某某父亲原是该村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父亲去世后,张某某主张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村委会拒绝,理由是张某某户口早已迁出,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围绕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展开审查:
1.谁是承包方登记的家庭成员?
2.争议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是否存在”整户消亡”的情形?
4.当地是否有特殊的土地承包政策或习惯?
实操建议
作为从业20年的律师,我想提几点建议:
一是梳理清楚家庭成员身份。如果确实是登记在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家庭成员,那么无需通过”继承”主张权利,因为这本就是你作为家庭成员应有的权益。
二是区分清楚继承的到底是什么。如果土地已经有收成,或者已经出租获得租金,这部分收益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三是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时,首先尝试通过村委会、乡镇政府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再诉诸仲裁或法院。
法律的进步与局限
必须承认,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更加全面,但在继承问题上仍有待细化。
从长远来看,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的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情况。尤其是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未来可能会有更加灵活的政策出台。
不过,无论如何,我们都需要尊重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制度——家庭承包制,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也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可能看似简单,却牵涉到土地产权制度、农村社会结构、家庭关系等多方面内容。作为法律人,我们既要尊重法律规定,也要理解农民的现实诉求,在法理情的平衡中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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