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常见的问题。这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适用的技术性问题,更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今天,我想从实践角度出发,与大家分享如何正确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的民事与行政界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性质判断
判断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属于民事还是行政性质,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首要问题。根据我的经验,这需要从纠纷的实质内容出发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五类应当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这些纠纷的共同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诉讼,则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记得几年前,我代理过一个案件。村民李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外出打工未能参与分地,回乡后要求村委会按照政策分配土地并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以无闲置土地为由拒绝。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第二轮承包政策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因为李某与村委会之间尚未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双方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这种情况下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正确的做法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案例二:已签订合同但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的纠纷
与上述案例不同,我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王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第二轮承包时又延签了合同,但多年未实际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当王某回村要求村委交付土地时被拒绝。
这种情况下,虽然王某也是”未实际取得土地”,但关键区别在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因此,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三、权属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分
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和一些基层法官容易混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和民事纠纷。
权属争议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这类案件通常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
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登记,相关的权属争议就不属于行政纠纷,而是属于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或请求调解,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常见的几种特殊情形分析
1.”一地二包”的权属纠纷
在我处理的案件中,经常遇到同一块土地被先后发包给不同农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当通过确定合同的效力来确定权属的归属。这属于民事纠纷,由法院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归属。
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错误
如果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更正申请。这是一种行政程序,而非诉讼程序。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死亡,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只有通过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等)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五、实务建议
基于我多年的实践经验,我想给大家几点建议:
1.当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首先要判断是否已经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如果已签订合同,即使未实际取得土地,也应当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2.对于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而非通过诉讼途径。
3.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分配等纠纷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承包方式和权利主体,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4.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实际承包情况不符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正,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交叉适用,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准确把握民事与行政界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康发展。
希望我的分享能对大家理解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所帮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寻找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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