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受理与处理程序详解

土地纠纷分不清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别担心,本文将为您揭示两者关键区别,并详细解读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审查与处理流程。想知道土地登记后是否还会有权属争议?继续阅读,答案就在其中。

在涉及土地的纠纷中,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案件是两种常见的类型。由于两者在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正确区分这两种纠纷类型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一、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案件的区别

土地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受理与处理程序详解

土地权属争议的核心在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拥有这块土地。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土地登记之前,或者虽已登记但因历史遗留问题、界限不清等原因导致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侵权案件则不同,其核心在于土地权利受到侵害,即谁侵犯了我的土地权利。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土地权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侵占、破坏、污染等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对于土地侵权案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的前提:权属争议审查

尽管土地侵权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但在实践中,被告方往往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是因为,土地侵权案件的审理通常以土地权属明确为前提,如果权属存在争议,法院难以认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能直接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为由驳回起诉,而是应当首先审查土地权属争议是否真实存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土地是否已经登记发证: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相关复函,土地登记发证后,土地权属已经明确,原则上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因此,如果土地已经登记发证,即使当事人提出权属异议,法院通常也会按照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属关系进行处理。
  2. 异议人是否提供证据:对于尚未登记发证的土地,如果被告方对土地权属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争议确实存在。如果异议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存在,法院可以认定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继续审理侵权案件。

三、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经过审查,法院认定土地权属争议确实存在,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对土地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 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如果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在土地侵权案件中,如果土地权属争议尚未由行政机关处理,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待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再恢复审理。
  2. 驳回起诉:如果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处理,但当事人仍然坚持要求法院继续审理侵权案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两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先行处理权,又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避免了案件的反复起诉,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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