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尤其是在其他案件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庭审笔录的法律属性,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析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运用。
一、庭审笔录的证据属性:从事实说到材料说
长期以来,关于庭审笔录是否具有证据属性的争论,根源在于对证据本质的不同理解。传统的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一观点发生了转变。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则明确指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对证据概念的重新定义,即从事实说走向了材料说。
材料说强调证据的表现形式,认为证据是能够用以发现和得到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并非案件事实本身。这种观点有助于拓展证据概念的外延,为更多形式的证据提供了理论基础。庭审笔录作为记录庭审过程的书面材料,自然符合材料说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材料说并非只关注形式,而是强调证据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庭审笔录既是一种材料,又能够记录和反映庭审过程中的各种陈述、证言、质证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庭审笔录具备证据属性。
二、庭审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庭审笔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一审之后的程序中,包括:
- 庭审笔录的确认、补充与更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庭审笔录的确认、补充和更正程序,旨在保障其客观性和准确性。当事人或证人对笔录内容进行确认、补充,是对庭审中相关陈述或证言的认可。而当事人提出的更正请求,则是为了确保笔录的客观性而设立的救济性规定。
- 庭审笔录与程序合法性:庭审笔录完整记录了庭审过程,是检验庭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对庭审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庭审笔录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16日颁布)第8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明庭审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材料之一。
三、庭审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将庭审笔录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笔录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 从来源看:庭审笔录不仅记录了案件审理活动,更重要的是以文字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这些内容构成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基础。
- 从表现形式看: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即以文字、符号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虽然其形式特殊,类似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但其作为书证的属性是明确的。
- 从诚实信用原则看:《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庭审笔录是对当事人陈述的记录,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陈述负责。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推翻或更改自己在庭审中的陈述,将有损法律权威和庭审秩序。
- 从真实性保障看:《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对笔录进行补正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撤回自认,进一步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可靠。
四、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注意事项
虽然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所有庭审笔录都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证据三性审查: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
- 质证环节:庭审笔录作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环节,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与其他证据的结合:庭审笔录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单一的庭审笔录,其证明力可能有限。
- 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庭审笔录的证明力大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官会综合考虑笔录的形成过程、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独立判断。
- 刑事案件供述笔录在民事案件中的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在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并经过质证后,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力。
综上所述,庭审笔录具有证据属性,可以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其他证据,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才能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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