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律争议与实务解析

本文深入探讨了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律争议。文章首先介绍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不构成累犯,因为原判刑罚未执行;另一种认为应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特殊的执行方式。随后分析了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批复,明确缓刑期满后再犯不构成累犯,但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作者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角度分析了批复背后的法理基础,并与假释制度进行了比较。文章还提出了实务处理建议,并对未来立法完善提出了思考,认为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或许应将缓刑期满后再犯也纳入累犯范畴。

最近接手了一个案子,当事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期满三年后,他又因一起斗殴事件致人重伤。检察院起诉时将其认定为累犯,要求从重处罚。这让我不禁思考:缓刑期满后再犯罪,到底算不算累犯?

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律争议与实务解析

说实话,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我翻阅了大量案例和文献,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的构成条件之一是”刑罚执行完毕”,而缓刑期满后,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意味着原判刑罚根本就没有执行,自然不存在”执行完毕”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缓刑期满后再犯罪应当构成累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缓刑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缓刑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以特殊方式执行完毕了。

坦白讲,我最初也摇摆不定。这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但哪一种更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呢?

二、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终于给这个问题画上了句号。

批复明确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这一批复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明确了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不过,批复也指出,虽然不构成累犯,但可以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虑。

三、批复背后的法理思考

作为一名从业二十年的律师,我不禁要思考这一批复背后的法理基础。

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看,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确实与”刑罚执行完毕”有本质区别。”不再执行”意味着原判刑罚被免除了,而非已经执行完毕。

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刑法对假释的规定是”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对缓刑的表述却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立法者显然是有意区分这两种情况的。

忽然想到一个有趣的比喻:假释犯是”欠了债还了一部分,剩下的免了”,而缓刑犯则是”欠了债,但因表现好,整个债务都免了”。从这个角度理解,缓刑期满确实不能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

四、实务中的处理建议

回到实务层面,这一批复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指导意义呢?

第一,辩护律师在为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应当明确指出被告人不构成累犯,不应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第二,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不应将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被告人认定为累犯。

第三,法院在审判时,虽然不能认定为累犯,但可以将前科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虑。

老实说,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刑事政策的需要,是相当合理的。

五、与假释的比较分析

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个经常被拿来比较的问题:为什么假释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而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这确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认为关键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

假释是在犯罪分子已经服刑一段时间后,因表现良好而提前释放,假释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而缓刑则是从一开始就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意味着原判刑罚根本就没有执行过。

从法律后果看,假释期满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而缓刑期满则不符合。

六、对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虽然两高的批复已经明确了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但我个人认为,从刑事政策和犯罪预防的角度看,这种处理方式还有改进空间。

缓刑本质上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大处理,如果缓刑期满后短期内再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仍然较大。从这个角度看,将其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因此,我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修改中,可以考虑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与假释的规定保持一致,从而使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也能构成累犯。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点思考。法律的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一己之见。

七、结语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根据两高批复,我的当事人虽然缓刑期满后又犯罪,但不应认定为累犯。不过,法院仍可能将其前科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虑。

作为辩护律师,我会向法庭说明这一点,同时强调当事人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缓刑期满后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没有违法犯罪,本次犯罪有一定的偶然性和被动性,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无论是缓刑还是累犯制度,其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把握立法精神,做到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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